海洋环境保护法仅8条未做修改!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胡松琴 - 沿海生态系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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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胡松琴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作为环境资源界的委员,她今年仍然关注海上CCUS(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我国海域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潜力巨大,达2.58万亿吨,建议推进海上CCUS示范项目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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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胡松琴。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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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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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8条未做修改,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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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哪些创新的亮点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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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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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比旧法(2017年修订),法条数增加27条,共124条,其中仅8条未做修改,其他条款均作出修改或为新增内容。新法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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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新法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新法统一了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加强了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进一步强化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管控,要求入海河流流域有关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新法还强化了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改变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倾向,构建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大环保”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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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更加注重压实责任。新法建立了海洋环境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域限批和约谈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措施,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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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更加注重问题导向。新法聚焦海洋垃圾这一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这些规定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思路,多环节多举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数量,通过拦截、收集、打捞已经进入海洋的垃圾并上陆处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陆海统筹治理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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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入海排污口,新法要求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排污口责任主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禁止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针对海水养殖,规定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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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更加注重严惩重罚。新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处罚事项、加大了处罚力度、丰富了计罚方式和处罚手段,有效解决了“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的问题,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例如,针对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情况,按照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进行计罚;针对海上违法倾废活动频发、违法处罚偏软偏轻等问题,新法提高了处罚金额,增加了一定时间内行业禁止等处罚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增连带责任制度,明确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同时还建立了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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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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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将以60余个海湾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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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海洋垃圾和微塑料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海洋垃圾与微塑料的污染现状如何?下一步在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方面还将重点开展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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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琴:塑料污染治理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更是关乎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国之大者”。海洋垃圾的主要类型就是塑料垃圾,占到了80%以上。根据近年来的监测结果,我国海洋垃圾和微塑料平均密度与国际同类监测研究结果基本持平,整体处于中低水平,海面漂浮塑料类型主要为泡沫、颗粒、纤维和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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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包括海洋在内的塑料污染治理,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强化塑料污染的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清理整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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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区也加强探索创新,结合美丽海湾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海洋垃圾特别是塑料污染治理,浙江台州创新建立的“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模式还荣获了联合国环境保护最高荣誉——“地球卫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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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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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塑料垃圾的源头管控与入海防控。进一步加强塑料生产和使用的源头减量,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大幅减少塑料垃圾环境泄漏量。同时,指导督促沿海地方加大力度,做好塑料垃圾的源头管控与入海防控,多措并举减轻海洋垃圾的源头排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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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沿海地方政府加强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治理。继续加强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等的监测监管,指导督促沿海地方建立健全海洋垃圾清理长效机制。近期,谋划推进“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以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0余个海湾为重点,持续开展拉网式的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推动海洋垃圾治理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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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洋垃圾防治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结合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及其他系列活动,在沿海城市推动公众参与清洁海滩行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科普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海滩和海洋垃圾清理志愿者活动,增强公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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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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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加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系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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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方面,未来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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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琴:我国是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已记录海洋生物28661种,约占全球海洋生物物种数的13%,分布着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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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二是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或者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三是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并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提出了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要求;四是以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开展生态修复,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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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方面,我们将依据职责做好以下工作:持续加强海洋生物生态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加强红树林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及栖息地、重要生态廊道等的系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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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沿海地方加强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修复恢复,落实好“十四五”相关规划和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指导督促沿海地方识别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区域分布及问题特征,有针对性地实施海洋生态恢复修复措施,加强对海洋生态修复区生态环境状况的监督管理;加强海洋生物生态的监测监管,依据职责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加大海洋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常态化生态环境监管,不断强化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监测监控,多措并举推动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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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污染物排放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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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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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在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方面,今年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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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琴:陆源污染作为海洋污染主要来源,一直是我们的管控重点。其中,入海排污口作为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水体的重要通道,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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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意见》任务要求,入海排污口监管取得积极进展。2023年,包括溯源总则、整治总则在内的5个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相继发布;国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投入使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逐步健全;18个地市的入海排污口排查质量现场核查抽测,以及8个地市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相继开展,沿海地方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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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将继续抓好入海排污口这个“牛鼻子”,重点是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入海排污口有关要求。一是健全制度标准体系,明确入海排污口备案、监测、执法管理要求,同时继续推进入海排污口科学溯源、规范建设等配套技术标准的编制。二是完善信息平台,加强入海排污口台账信息管理。三是强化监管,在去年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质量核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指导督促沿海地方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任务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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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水养殖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我们也将继续联合农业农村部,强化海水养殖的生态环境监管。一是督促还未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的沿海省份加快出台。二是指导做好标准实施的“后半篇文章”,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健全海水养殖的尾水监测体系,严格实施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三是及时梳理地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专家加大帮扶力度,强化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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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委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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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域碳封存潜力巨大,建议加快推进海上CCUS示范项目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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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去年,您提交了《关于有序推动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案》,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有何意义?目前这一提案的办理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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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琴: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作为国际公认的大规模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是我国实现碳中和愿景不可或缺的“托底”技术保障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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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度重视CCUS产业的发展。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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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海上CCUS具有显著优势。我国陆地适宜封存的区域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东北区域,但高碳排放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华东和华南等沿海区域,陆地封存的源汇匹配性不佳,制约了陆上CCUS的规模化发展。但海洋方面,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2023年发布的初步预测结果,我国海域封存潜力巨大,达2.58万亿吨。同时适宜封存的海域与我国高碳排放企业的集中所在区域距离较近,因此海上大规模封存二氧化碳的潜力和可行性更佳。同时与陆地封存相比,海上CCUS还具有安全性高,环境风险小等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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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考虑,我提交了关于有序推动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案。经商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于去年8月形成了针对这一提案答复的函,从加强产业政策设计、建设示范工程、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管制度和深化国际合作等四个方面,对所提的有关意见建议给予切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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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今年您关注什么问题?预计在会上提出什么建议或者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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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琴:今年,我将继续针对海上CCUS工作提出有关提案,重点针对如何加快推动海上CCUS示范项目落地实施这一具体工作层面,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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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本提案,我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CCUS仍处于技术研发和示范阶段,示范项目的落地对于推动整体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是推动该行业发展的“牛鼻子”;另外,截至2022年底,我国示范投产的CCUS项目共计约50项,仅1项是海上CCUS项目,且规模较小,计划年封存量为30万吨/年。同时,据调研,目前海上规模化、产业集群式CCUS示范项目已具雏形,但仍停留在概念和研究层面,且由于一些困难,相关项目尚未落地实施。为此,经过调研和分析,针对推进海上CCUS示范项目落地实施,提出了有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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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新京报  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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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俊
活跃在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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