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 潘泽上:防止海洋污染法规汇编 - 海洋污染法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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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泽上编:《防止海洋污染法规汇编》(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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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编者潘泽上为上海海运学院副教授。

本书目录" X5 a* |9 c! ~) o7 _+ v- V+ h' |' t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62年修订本)及1969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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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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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1976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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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1976年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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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海洋污染会议最终议定书及附件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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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污染会议最终议定书及附件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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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编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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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这一严重问题,受到全世界尤其受到沿海国家和航运业有关各界的关注。生态和环保是当务之急。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审判员、港监工作人员、造船师、海员、保险工作人员和法学工作者都致力解决这一问题。为便于工作,他们当然希望手边有一部防污法规汇编作为有益的工具。提起法规,以联合国海事协商组织所通过的公约最孚众望并影响人们日常防污作业。因此,编者将海协公约编成此册,献与读者。至于各国各地区制订的法规(亚洲的,欧洲的,美洲的,……)将陆续编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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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英文原文系联合国官方文件,可供引证;汉语译文部分由编者译出,部分由交通部环办提供,均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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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者对交通部环办提供文件和部分译文,魏文达教授(上海海运学院海商法研究室)鼓励和帮助,以及希利教授(美国纽约大学)建议和提供文件,表示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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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泽上

于上海海运学院 海商法研究室防污染研究室. T/ ^4 v% w/ i) c! }( X2 r

1982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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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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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污染不是新的现象;正如其它环境问题一样,它随人口增长比例而增长。这是由于现代工业文明需要不断增加供热用油、汽油、喷气机燃料油以及其它石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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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被发现是与污染有关。人类最早利用的石油是几千年前受到人们注意的流入黑海和里海的天然油苗。赫氏(Herodotus)曾叙述过巴比伦附近亚都利卡(Ardericca)地区油矿,同时斯氏(Strabo)与普氏(Pliny)也谈到西西里地区阿古径突(Agrigentum)石油的应用,濮氏(Plutarch)也提到意克巴坦娜(Ecbatana)附近发现石油。古代将石油用于照明,取暖,烹饪,润滑和筑路,波斯人与阿拉伯人却用之于纺织丝绸及其它纺织品。马可孛罗叙述过巴库地区的石油泉,罗利爵士(Sir Watler Raleigh)曾报道过特立尼达地区地层倾斜形成的油池。石油最早的军事用途是吓唬战斗的象群;为了那一目的而燃烧石油据说亚历山大帝以及后来铁目尔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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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人最早钻取石油。早在2000年以前利用钻头,竹制管道和紧张的手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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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石油工业史始于1859年,美国在宾夕法尼亚州蒂吐丝威尔地区钻出美国第一口油井。这当然极大地促进了内燃机发明后的工业发展,并激发柴油机以及喷气机的发展,而且渐渐用石油替代了煤炭作为蒸汽机及机动船的燃料并作为家庭及工业锅炉的燃料。能实际替代石油为能源的物质,将被发现,但目前犹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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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需要量不断增加使得由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载工具相应增加。当大量运输,尤其是石油产品,由铁道与公路运输的同时,当输油管线逐渐增加的同时,大部分石油运输仍由油船负担。显然,今日海上石油溢漏大于1906年,那时石油及其产品刚开始海上散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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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本序文作者刚开展海商法业务时,到1947年从事海商法教学时,未闻及石油污染责任问题。1954年制订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间才共同努力防止由于船舶排放石油造成的海域污染。1967年托雷堪荣号(Torrey Canyon)油船搁浅,使英法两国沿岸及海域遭受污染,国际间才首次制订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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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雷堪荣号油船搁浅事故出现后引起了两个严重关切的问题。第一,国际法是否准许一个国家可以像英国政府那样经一番犹豫之后,在公海上去破坏一艘悬挂外国旗帜的船舶而免其沿岸或沿海遭受污染损害,或至少减少油污威胁其沿岸或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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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涉及英美法律原理,依据这一原理一个自愿为他人主动服务的人通常无权受酬。惟恐法院依据这一原理而否定英国政府收回清除(清除来自托雷堪荣号的油污以免自有滨海财产遭受损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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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英国政府爰求助于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名国际海事组织,简称海组。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一般简称干预公约)就是联合国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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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助于寻求第二问题的令人满意的解答——油污责任,包括清除费用——海组爰求助于国际海商法协会(中国贸促会是其成员国之一)。该会准备了一份民责公约草案,经1969年3月东京会议通过后交付海组,海组又将草案加以修改后提交同年11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外交会议。与会代表又将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后通过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民责公约或CLC)。1971年民责公约由于建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的出现而得到补充。这些公约及有关油污、危险品以及有毒品的公约皆出现于我的朋友及同事潘先生编译的本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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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序文写作时,民责公约与基金公约有修改的动向,民责公约须增加责任限制,基金公约须增加赔偿尺度,承认这两方面实在过低,在所有恶劣的水域污染损害中尤以1978年阿木可康第茨号搁浅事故赔偿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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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编译此书是适合时宜的。按国际水平从事海上油污责任的研究并收集资料的工作是艰巨的,他在这方面受到人们的称赞。同时,各国政府政治主张是不一致的,这与环境保护问题同样受到人们关注。正如许多严重石油泄漏事故所证实,一艘船舶在一个国家沿海排放石油会造成污染,其危害不限于领海或沿岸而且殃及邻国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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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潘先生这本书将表明的,海洋环境保护确是一个国际问题,只有经过国际共同努力才有所成就,不仅要减少船舶排放石油危险品及有毒物质等,而且一旦事故发生时就要有统一的对受害者赔偿制度。希望未来修改民责公约及基金公约能清除美国及其它海运国家的障碍,使与许多采纳的国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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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潘先生的作品迎合时宜的另一理由是中国作为世界庞大商业船队所有者和营运者的出现。前些年世界上认为中国航运只限于江船及少量沿海船舶,又大多陈旧。今日中国船队在数量和吨位方面不仅庞大,而且还有现代化的、制造精良的船舶在世界各大洋营运。因此,中国极其注意保护沿岸水域免受来自中外船舶的石油、危险品及有毒物质的污染,并保证自己的船舶远航外国港口免受不合理的污染法规的制约。细心研究潘先生提供的国际公约将有助于达到这两方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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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可拉斯·捷·希利

Nicholas J. Healy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美国海商法学会主席 ' ~* K5 S' O9 d" d- l* G: q

1983年1月25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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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竹
活跃在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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