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对管理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负责 - 沿海生态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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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记者王玮 发自北京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务实措施,包括压实政府责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排污口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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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柯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一些务实管用的措施。比如说政府责任,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职责,规定沿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要负责。要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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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要突出陆海统筹,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过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因为机构的原因是分开管理的,有一些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一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把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完全统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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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这样打通岸上和海里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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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柯表示,在综合治理方面,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的行动方案。地方层面,也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管辖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采取特别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和美丽海湾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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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排污许可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排污许可制度,规定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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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方面,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排污口监测,规定了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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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柯透露,下一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重点要做好以下的工作。第一,组织宣传,我们已经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的通知,要求地方涉海的省份,要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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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织制定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配套文件。比如说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设置实施导则等,跟海洋环境保护法要配套,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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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推动制修订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规,通过制修订配套的行政法规,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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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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