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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已形成,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海洋局原副局长、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管晓宏告诉记者。 3 ?, p+ d8 }) B+ k) z# {" s- z0 v" s' s
据了解,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95年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历经25年时间,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适应当前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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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生态破坏严重
# i2 B9 I+ j' ]8 C% x. U( h “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有所改善,但局部海域污染状况依然严峻,‘黑海’‘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时有发生。”管晓宏介绍,在近岸海域污染方面,2018年我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优,但个别海域水质仍未达标。部分海域水质受陆源排污影响较大,部分海域和沿海地区的海水环境质量仍有待改善。在近海海域污染方面,一些海洋保护区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部分海域生态系统破坏严重。 7 @+ s- \7 v+ Q( M: \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任务艰巨。”管晓宏表示,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 f0 g% r; F+ ]3 |
一是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不健全;二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三是海洋污染事故频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陆源入海污染物增多、入海污染物总量不断增加,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管晓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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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_. y4 S: m" `6 `( Y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
% A' B. [" @: e5 c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内容。“这是新增加的。”管晓宏说。
" a( K" i" v7 u; O1 L! `. Q1 H# m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修订草案将现行法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在总则中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增加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
( n. B8 x( J# D( N; C9 q, D 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在公众参与方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 + B# Q4 u7 `* L0 t
5 N2 Z) |* V0 ^* {% P# @$ [ 三,应建立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8 U$ z% b7 L- G* {0 I! d: F# }
管晓宏指出,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 |. }' W3 ^& T6 m
“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而对造成海洋生态破坏的赔偿问题则没有作出规定。”管晓宏建议,应明确建立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其内涵、外延和适用条件。
q. O5 Q, `9 L. p5 A x 管晓宏说,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这些都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他建议将“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整合为一个新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和核准。在此基础上,将其他法律中关于生态破坏赔偿的条款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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