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0 X( ^: S0 _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5 i% d2 }' H, s- E2 p6 P! 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5 P: P4 X0 [7 A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Z" k4 [( _/ {7 }" i# ?
【法条主旨】
- J5 {4 a4 p( C( F 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责任的规定。 - d: d# P- J$ X) k: z
【法条解读】 " d% |2 M# J0 E; I& f1 x
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对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共同责任形态。 & M0 G& X8 U# y' T% I0 A# l( G
本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三人需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其次,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本条规范。 ) y3 Q; v- c, ^" T
1.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根据本编规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符合本法第1229条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本法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第三人就是真正的侵权人,被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可以因此而免责。但是,在环境侵权责任中,侵权人的环境侵权行为即便是因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的,如有人偷偷关闭污水、废气净化设施,企业采购的排污净化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导致排污严重超标,侵权人无法据此主张免责。此前,单行法对侵权人是否因第三人过错行为而免责,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对此进行了研究,认为第三人过错行为不应当是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款也作出类似规定:“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_. X# a" Z' G3 K 2.被侵权人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同时,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承担责任与侵权人承担责任存在明显区别,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无须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而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需要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不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需要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2 C/ v# F% k; g( H- @, W8 q7 P
3.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对象。根据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第三人请求赔偿。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方便被侵权人主张权利,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避免侵权人或者第三人其中一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得到充分救济。但是,被侵权人对侵权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因其只有一个“损害后果”,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不能分别行使两个请求权,获得双份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对此也有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w* S: Y0 G5 j7 D1 K8 H 4.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本条规定,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朴素道理,第三人应当对其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被侵权人会首先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但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形比较复杂,损害后果可能完全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引起,也可能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与侵权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引起,第三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具体到个案,第三人最终应当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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