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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公约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第三国军舰的军事测量活动多带有间谍活动、收集情报等威胁沿海国海洋安全的非和平军事目的存在(例如美国无暇号等军事测量船对我国专属经济区之国家安全利益造成的威胁,其一方面是为了帮助美军熟悉战场环境,一方面也是为了监视中国海军在其管辖海域内的活动)。而对于和平目的之解释,公约并无明文规定,参照一般国际法规则,1958年南极条约第一条就指出,“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等试验等等,均予禁止”。因而从公约本身加之对“和平目的”之解读,军事测量活动明显违背“专为和平目的”这一基本原则,不能被视为是海洋科学研究。而海洋科学研究是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之活动。 # E- L' h/ S% ~& E2 s
第二,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性质更加接近,二者的方法手段相同,只是最后的目的不同。而海洋科学研究不同于水文测量,其在公约中被并列提及,因而海洋科学研究不同于军事测量。自然,军事测量也不是海洋科学研究。根据J.Ashley Roach 的观点,军事测量活动是为军事目的在海洋和沿岸水域承担的关于海洋数据收集的活动,包括收集地理的、化学的、生物对和海洋地质等数据,而海洋科学研究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被频繁地用于描述那些在海洋和沿岸水域进行的以扩充关于海洋环境及其变化过程的科学知识。海洋科学研究包括海洋地理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化学以及海洋钻探等带有科学目的之活动,其明显不同于水文测量。 * A$ {3 |5 H$ q5 g, |6 c
再者,军事测量活动所搜集的数据一般涉及国家安全利益而不予公开,而海洋科学研究则是为了增进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从数据搜集和结果是否公开来看,二者之差异也意味着军事测量不等同于海洋科学研究。
" p0 }8 n( C, K W 第三,从争端解决机制来看,军舰的军事测量可被视为是军事活动,从而强制排除公约争端机制的适用。而海洋科学研究的争端则适用公约的规定,第三国对于沿海国可提起国际司法诉讼或申请仲裁、调解等。因此,从争端解决机制来说,军事测量活动也不同于海洋科学研究,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 V2 p* H+ {" U. b! |6 k. x9 {+ V& {) V 第四,从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之规定来看,将军事测量视为海洋科学研究,容易造成公约正确适用与维护国家利益之二律背反。公约第246条规定,“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国应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本公约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而不能否认的是军事活动也可以带有和平目的,例如打击海盗或实施联合国制裁决议等。具体就军事测量而言,其也可以被第三国伪装成是“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这意味着在正常一般情形下,若沿海国无法举证该军事测量活动之非和平本质,只能放任该军舰进入专属经济区从事测量活动。因此,如果单纯是为了维护专属经济区之国家安全利益,大可不必将军事测量活动和海洋科学研究混为一谈,因为另一方面,公约本身也规定了沿海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立法进而规制军事活动。
* a9 i9 ^: ^$ O3 s+ R7 ]% G2 j 总之,第三国军舰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不是公约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 0 {+ _/ h8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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