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新等:大数据时代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法治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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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法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这对于海洋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但事物具有两面性,大数据技术在海洋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运用也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9 Q) U* A/ e& o, [/ f
一、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安全存在隐患0 M9 z7 W! A" Z
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大数据安全包括数据本身安全和大数据技术安全。海洋生态环境数据本身安全指的是在海洋生态环境数据采集、存储、挖掘、分析和应用过程的危险,在这些计算和存储中由于黑客的攻击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数据信息泄露。大数据安全存在隐患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例如美国“棱镜门”事件,美国政府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收集包括生态环境数据在内的各国数据。此类事件的发生昭示着海洋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技术安全存在隐患。虽然将一系列数据收集整理并加以分析给生产、生活带来诸多方便,但是如果数据安全管理达不到安全标准,导致数据被侵袭和泄露,将发生灾难性的后果。很多海洋生态环境数据获取需要运用遥感技术、传感器技术等,并通过网络传输才能获取,这一过程中存在被黑客攻击或者泄露的可能性。然而,我国对于数据获取的过程和获取的技术等方面均没有法律进行规制,需加强大数据法治建设,完善大数据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既能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又能保障大数据的安全,建立健全有关大数据保护技术以及相关法律,已成为我国大数据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 Q4 U4 {. ]  V" m二、低质的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容易导致监管决策失误4 F& v: ~# A( b& @3 ^9 F
大数据时代,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变得精准化、科学化和多元化。然而,精准、科学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需要大数据技术和正确、全面的数据库作为支撑。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致使数据在收集、整理、分析、运用等环节出现问题,无法保证海洋生态环境数据的质量,从而引发据此作出的监管决策可能出现失误。大数据冲击政府管理体制、政府管理思维以及政府管理手段。大数据的盲目依赖致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决策可能受限于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导致政府决策的错误率大大增加。低质量的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不利于良好监管决策结果的形成,影响政府监管决策的权威性。1 |: G9 \. L  g
三、大数据时代海洋公民隐私容易受到侵犯. g8 T: M% B5 m9 p) x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动过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权、海洋决策权和海洋事务诉讼权的公民及公民组织。大数据时代,海洋公民成为“透明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大数据业务环境将更加开放,业务生态将更加复杂,参与数据处理的主体将更加多元,导致数据的产生、收集、处理将更加丰富多样。隐私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数据资料、位置信息、社交信息、通讯信息、财产状况等。在大数据应用环境下,无处不在的数据收集技术、专业化多样化的数据处理技术,使得用户难以控制其个人信息的收集情景和应用情景,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利自然削弱。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无处不在的收集能力为隐私受到侵犯增加可能,个人数据收集过程相当不透明,大众成为“透明人”,个人隐私侵权后果比以往更加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作为大数据的一种,同样存在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有学者提出到二十一世纪中叶,美国的大多数人都可以使用某种形式的个人暴露物。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暴露物的质量和可及性参差不齐,这一事实对环境保护和公众产生重要的影响。政府作为个人数据最大的拥有者,相关数据开放起到了便民利民的效果,但是加大了个人隐私权利受到侵犯的几率  。政府收集大量公众数据,经过专业技术分析整理,不可避免的获得了公民的隐形数据。政府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利包括:私密信息保密、对个人信息的控制、限制对自我信息的访问、秘密性、人格保护等。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政府数据的开放与个人隐私数据保护之间的矛盾,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导致这一矛盾主要因为我国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尤其是国家对于大数据立法处于空白阶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数据的健康发展。总之,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带来新的不平等、数据掌控者和个人之间的地位不平衡、个人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受到威胁等问题。在隐私风险和大数据红利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这无疑是大数据时代最大的公共政策挑战。
8 ~8 k+ F7 y7 M四、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应用容易导致司法领域公私权益失衡$ ?$ v4 v, P# d2 Y6 Q+ \
由于大数据建设依赖于公权力,作为建设主体的公权力机关难免对私权利考虑不周,容易导致公私权益失衡。而大数据时代海洋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公私权益失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海洋司法权的扩张。大数据时代,海事法院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海洋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是时代发展必然趋势,也是司法权的扩张的表现。由于海事法院应用大数据技术需要技术人员的参与以及海事司法裁判结果受到大数据结论的影响,相关技术人员将对裁判结论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左右裁判结果。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海事司法权力外流和海事裁判依据范围的扩张。最终的结果是海事法院的司法公权力进一步扩张以及审判权的中立性有所减弱。二是海洋生态环境司法公私主体获取大数据信息难易程度不同,容易导致弱势主体的败诉风险。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往往有行政机关等优势群体的参与,导致原告与被告获取大数据信息难易程度不同。处于优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的便利,获取大数据信息更加方便,增大胜诉的几率。相反,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往往没有获取大数据信息的便利条件,不能及时的获得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数据信息,易导致司法不公平与非正义。  W; s$ m# ^( `: Y- B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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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大数据时代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法治研究》,原刊于《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3 Z' h, d2 @' m- \作者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逯达,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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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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