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命运共同体具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同的价值理念,同时它在目标设计、任务导向、价值观等方面又有自身的特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回答“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怎样建设我们共处的世界”的问题,而具体到海洋命运共同体,则要重点回答“人类如何与海洋和谐共生”“人类在海洋领域如何合作”的问题。. N7 H0 B/ J( o+ w* |( X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凝聚人类的共同智慧。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文明大国,理应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能够为人类社会共同接受的价值理念。同时,中华民族历来具有海纳百川的胸襟,完全可以在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吸纳世界各国的先进理念。在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的交融与互动中,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旗帜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理念应该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坚守。1 s# A' R: @( @3 |" r& ]8 J; J
一、“天人合一”观" c7 H, r1 e' f2 C n
人类与海洋如何相处?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思想中所蕴含的自然生态观,把人与万物看作一个有机整体,二者相融相通;自然界和其他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和规律,反对干预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要对自然心存敬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共同保护不可替代的地球家园;要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一时发展的短视做法。与“天人合一”观一脉相承的可持续发展观则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发展是人类的不懈追求,对自然的开发利用是发展的必由之路,但背离自然规律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此后,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并形成一系列理论主张。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天人合一观把对自然的保护和对自然的利用放在同等位置,对防止和纠正人类对自然的过度性开发、破坏性利用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t M) J" b% J% H
天人合一观体现在海洋命运共同体上,就是要求人类在与海洋的相处中,敬畏海洋的自然属性,尊重和顺应海洋生态系统的运转规律,保护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坚持对海洋的有序开发利用,防止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对它造成严重破坏,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发展。目前出现的生物多样性退化、渔业资源减少、海水酸化、珊瑚白化等海洋生态问题,既是人类对海洋的破坏,也是海洋对人类的惩罚,是海洋对人类敲响的警钟。
; r- L# e: K8 W5 E在陆域各种约束日益强化的今天,海域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广阔空间,向海洋发展是大势所趋。在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中,坚守天人合一观,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可以提高海洋的内在生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并为人类发展提供不竭的源泉。同时,海洋只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于海洋本身,还要关注和保护地球的其他子系统,如陆地系统、大气系统等,坚持陆海统筹、陆海联动、综合保护。7 l( E9 D3 J( U; R u9 q% ^
二、义利观
7 }; C' m$ r l5 B, `' I& h/ E“协和万邦”是古代中国对外交往的价值追求。孔子强调“君子义以为上”;墨子认为“义,利也”;孟子在谈到生与利的关系时指出:“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这些都表明了义利相兼、义利平衡、以义为先的理念。习近平指出:“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注重利,更要注重义。”“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正确义利观既是中华文明的价值体现,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关系思想的价值体现,包括国家利益观、国际主义思想、自由人联合体思想、道德和正义原则等。4 f# ?4 A" |/ S, R# k2 k2 g
正确的义利观是中国外交的一面旗帜,也是在国际关系中需要倡导的价值追求。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正义,坚持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相结合,坚持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坚持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坚持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中国提出的真实亲诚的对非政策理念、亲诚惠容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政策理念,都是正确义利观的具体体现。
! m/ T0 _# L# Y在意识形态斗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和资本逐利的“利益最大化”逻辑对人类构成重大挑战。与“个人利益至上”“本国利益优先”“利益最大化”相比,义利相兼、义利平衡、以义为先,更加显示出中华文明的先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
6 o9 k0 m2 L( M0 a5 C* C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国家之间的义利问题更显突出。海洋与陆地不同,一是海洋的“边界”概念很多,内涵和外延不同,而且可能交叉重叠或者模糊不清,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有不同的“边界”,拥有的权益也是不同的;
$ g, h0 W) P* V/ ]二是海洋的流动性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比如海洋鱼类的洄游、海洋污染的“漂移”,不能拦,也拦不住;
) G1 H! L$ B' m三是海洋的公共区域很多,在海洋资源开发上争夺权利、在海洋生态保护上逃避责任的冲动更大,“公域悲剧”更有可能发生。总之,海洋事务中的是非判断、公私权衡、权责分配问题更多,倡导正确义利观就显得更加重要。强调义利相兼、义利平衡、以义为先,可以引导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承担应有责任,保护海洋生态,共享海洋资源,妥善处理人类共同利益与个别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相邻或相近国家之间的海洋权益关系,坚持公正合理,反对双重标准、自私自利、见利忘义或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他国之上,提倡互谅互让,鼓励共同开发。& z' g7 N$ {6 v' }' G$ G7 [
三、“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
: n0 {' x+ d2 R( N6 X X中国提出的“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内涵丰富:“共同”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每个国家的安全,“综合”就是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合作”是要通过对话促进各国、本地区乃至全球的安全,“可持续”就是要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实现持久安全。20世纪初出现的集体安全理论、50年代一些国家提出的共同安全主张、80年代一些国家提出的合作安全概念以及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等,都为中国的新安全观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
3 ~# k" K+ N( L) X. T美国等国家大搞霸权主义,谋求自身的绝对安全,强化军事同盟,建立势力范围,维护所谓的盟友安全,使其他国家特别是非美国盟友的安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一个或一些国家的绝对安全只能建立在其他国家的绝对不安全上,这种不平等和自私性必然会激起后者的抗争,所以这种安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会持久的。与美国的自私性安全观相比,中国提出的新安全观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安全观,更能维护全球的普遍安全,符合所有国家的安全利益。# O' z: ?7 Y% @( U
中国提出的新安全观对海洋安全同样适用。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目前最突出的是共同安全问题。无论是海洋秩序之争、领土主权之争、海洋权益之争等传统安全威胁,还是海洋灾害、海水污染、海上走私、非法偷渡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往往是全球、地区或若干国家面临的共同威胁。中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强调共同安全,认为海上安全应该是普遍的,是所有国家的安全,而不是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在海洋生态安全问题上,所有相关国家都有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国际海洋事务中,中国积极倡导新安全观,并把共同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可以占据道德制高点,对美国形成道义和舆论上的压力,对非美国盟友的国家是一种鼓励和支持,而对美国的盟友国家则是一种告诫和敲打。以共同安全为前提,反映了海洋安全威胁的联动性、跨国性和多样性,是各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应对风险挑战的制胜“法宝”。$ }2 T+ d! d; Z2 `% V1 D5 Q) W! a
四、“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K9 e$ {8 F3 q
全球治理的完整概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之际,主张在全球化、多极化背景下对全球性事务进行共同管理。但是,在没有“世界政府”也不可能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全球治理面临多重挑战。国际社会就谁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等基本问题展开积极探索,取得不少进展,比如形成包容性发展等理念、搭建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平台、建立二十国集团等机制,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西方国家不愿放弃全球治理主导权,不愿放弃意识形态的优越感和集团政治的旧思维。当今世界,全球化与“去全球化”争执不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扩大、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针锋相对、发展模式之争此起彼伏、文明冲突甚嚣尘上,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是形势所需、人心所向,亟待注入新的理念和动力。
. \( ^; Q# o. i. X7 v$ p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参与到发展、安全、文化、气候、生态等全球治理的各个领域,且地位不断上升、作用越来越大。针对全球治理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中国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各种理念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制定,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管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中国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商是基础,共建是路径,共享是目标。国家不管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都有平等发展的权利、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要推动各国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均、规则平等,推进全球治理民主化、法治化。; w, e! `; y/ E) a& r7 i+ A
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基本理念。目前国际海洋法和国际海洋秩序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合理问题,与当初少数国家商量、少数国家决定是密不可分的。修改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制度安排,提出应对国际海洋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方案,都需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坚持“国际上的事要由大家商量着办”,不能沉迷于本国优先,也不能唯我独尊,而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凝聚共识。在解决国际海洋纠纷和争端时,要坚持由域内国家(地区组织)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域外国家应当尊重域内国家(地区组织)的共同愿望,并在此前提下发挥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作用,劝和促谈、成人之美,而不是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更不应越俎代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U ~; m8 O3 s& E6 }) J( 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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