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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f/ _7 p1 V2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事系统测绘成果发布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 Y/ w3 }8 e; | s6 p 海航测﹝2009﹞166号 2009年3月25日
# o. E$ H5 l3 p 各直属海事局:
; n+ l# F# j0 |+ v7 X 随着我国航运经济的迅速发展,港口建设日新月异,码头岸线、港池航道等变化频繁。各直属海事局在监管、执法和服务活动中,需发布和使用的涉及航道尺度、锚地、交通管制区等航海地理信息数据越来越多,船舶对航海图及相关出版物的需求也逐年增长。 ( X! D6 |8 q; J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及时、准确的发布相关航海地理信息数据,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为保证海事系统发布和使用测绘成果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事系统测绘成果发布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0 p* L' M' j* X: b5 x4 b+ W
一、各直属海事局(仅指沿海局,下同)正式发布港池、航道、码头前沿、锚地、停泊区、作业区、沉船、不明碍航物和相关功能区的水深、位置(范围)、潮汐、潮流和潮向,桥梁通航净空尺度等直接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地理信息数据之前,必须委托上海、天津和广东海事局实施测量、数据处理和制图等工作,并依据测绘成果发布相关数据和开展相关工作。
. P6 y! P! y p' Q 二、各直属海事局在搜救指挥、水上水下施工审批、通航管理等活动中使用已有测绘成果和航海图书资料时,或在VTS、AIS、CCTV、LRIT等监管系统中使用电子海图时,以及助航标志布设、航路规划依据的数据和图纸,必须优先选用我局的测绘资料、港口航道图、电子海图和相关航海资料。超出海事测绘职责范围的,可选用其他经我局认可的官方机构的测绘产品。 % G6 W& a# t+ c+ ^0 Z b' i9 |
三、各直属海事局在对进出我国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检查船舶所配备的港口航道图和航海出版物是否满足我局的有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开航前纠正。各直属海事局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时,如涉及航海图书资料使用的,必须将是否配备我局出版的港口航道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为原因分析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 u U8 \% |7 D2 j- s5 Q
四、海事系统的测量、制图、电子海图制作、航海图书资料的印刷、出版、销售和发行服务等职能由上海、天津和广东海事局根据分工负责。具体实施由以上三家单位的测绘处和海测大队、上海海事局的电子海图中心和航海图书印制中心承担,其他任何机构的任何形式的资料均不能视为符合要求的海事系统的测绘结果。 + ` Y7 s- R X5 f( s! ^6 l
五、上海、天津和广东海事局应加强与各地直属海事局的沟通联系,将上述测绘工作纳入年度测绘工作计划,本通知涉及的测绘工作不得以经济实体或计协的名义实施。对于港口、航道工程中已包含测量经费的,收益返还行政大账;对于未列入年度测绘工作计划的,现行无偿提供测绘服务,所需成本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 h4 g8 t9 {8 Q& e d8 m3 ^+ H 六、请上海、天津和广东海事局商各直属海事局,设立和规范港口航道图及航海出版物的销售服务网点,为船舶或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7 p/ z% F! K( [" X5 K" a+ \- s, ~
特此通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K: j/ p$ x9 l! D p-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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