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层面需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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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R* s$ ?7 t9 M0 ](1)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担保国责任制度尚待完善( R+ E8 y8 U7 E9 V1 B" p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只规定了承包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实际所造成的损害相匹配,对于担保国的责任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范围,且对于“实际损害”也未作出具体的说明解释。在现实实践中,各个国家对于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尽一致,对于担保国赔偿责任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担保国责任制度是各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活动的保障,是造成环境破坏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担保国责任制度能够激发各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开发的积极性,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更是需要担保国责任制度的保驾护航,具备了完善的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担保国责任制度,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工作才能更好进行,也为中国参与其海洋环境治理做好铺垫。 [* ]7 M; f. g2 }5 F1 s
(2)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风险预防原则定义模糊
! q2 P0 j' T5 D" G) J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遇到严重环境威胁时,不能以缺少科学证据为理由,而延缓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目前,许多国际条约与宣言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但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各有不同,其中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根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2年4期刊载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其原则15表述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该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肯定,将其作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二是1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提出的,“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目前,虽然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的大力发展,但其内容模糊,定义仍存在争议,这将在实践中影响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进程,也会影响风险预防原则的地位与发展。' V' W% ^' |/ Z8 B) m. Z6 U
(3)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尚未明确: J( U) l: O! Y& `5 Q. U
在2017年修订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等部分对于环境保护标准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虽在附录“七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中包含具体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标准,但对于“标准”却没有进行说明与解释。在2019年修订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增加了“制定环境标准”等相关内容,并于规章的第94条要求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修改并通过国际海底区域相关活动有关标准。然而,《“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2019版)仍未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具体说明。" z- k2 f8 ?3 j$ I9 @) b5 o4 V- } q$ b% u
二、国内层面需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面0 g( v- k3 x% N1 U% ~
(1)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0 b' g, h2 r! Y) c. o5 \7 R: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对于环境责任的规定采取行政许可制度,而未对担保国义务与责任进行直接规定。行政许可制度相比较来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与担保国制度具有相似性,但无法完全替代担保国制度。行政许可是国家与申请者二者之间的管制关系,而担保国制度是对海管局、担保国和申请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体系需要与国际区域相关立法相衔接,这也是国际海洋环境治理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应当完善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衔接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制度,加大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力度。
5 t6 W* F$ \) ~& ~( r/ s(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待完善
& F# G2 G( m% `' g7 S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对于该开发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调查评估,向决策主体提供该开发项目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的参考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2019版)中都提到了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6条提到了各国进行活动时对于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2019版)规定的一般义务中,提到应当采取评估和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活动损害海洋环境的风险,评估、评价和管理开发活动在国际海底区域内造成的影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境内的建设项目,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过程中体现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精神,但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中并未明确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当前,海洋环境治理国际合作逐渐增强,国际相关条约也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逐渐成为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修订与完善的趋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大有裨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扩大其范围对于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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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原刊于《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j/ l. q* d Z2 e! D# y
作者:曲亚囡,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李莹莹,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研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