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信用中国(辽宁大连)公示的大连南部滨海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跨海大桥,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被罚款2726.3589万元引发网络关注。
5 w( s9 W2 o8 a9 E. r2024年4月2日,记者在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后发现已无该公示信息。对于上述情况,该网站承办单位,大连市信用中心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这笔罚款金额较大,中心已将此前公示的信息下架,目前正在对处罚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 \/ H1 h- Y8 } a$ Y" F; t" d- D* D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一工作人员透露,涉事公司建设项目为大连地标建筑,星海湾跨海大桥。该项目在获得预审批后动工建设,之后才获得海域使用权证。因建设程序违规,该局对建设单位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4 G9 H$ Z3 T$ v4 H
J3 Q. g7 C# d& ?4 ]
网传处罚公示截图
; p- F3 y& g/ P! l6 |0 k% B/ s) j) {
据网传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披露内容,大连南部滨海大道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星海湾附近海域建设跨海大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被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处以2726.3589万元罚款。4月2日上午,记者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已无法看到该处罚信息。
. Q B' n' ~* ?" n对此,信用中国(辽宁大连)承办单位,大连市信用中心一工作人员回应称,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公示的处罚信息由相关委办局提供,由于这则处罚信息的处罚金额较大,因此该中心已暂时将其下架,并正在对处罚金额进行核查。其表示,该中心已将相关材料发给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确认之后,该中心会重新进行公示。
( l7 l" _8 d1 p0 q. S; J随即,记者致电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求证上述情况,该局政策法规处一工作人员证实上述处罚信息为真,关于其他信息不便透露。同时,该局一知情工作人员透露,处罚中提到的跨海大桥,即星海湾跨海大桥。大连南部滨海大道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其在获得预审批后动工建设,之后才获得海域使用权证,因程序违规,因此该局对涉事公司做出了2726余万元的处罚。2 }8 n3 V; E2 ]7 E6 L$ `' K
% `8 H% G! L8 @7 E( `星海湾跨海大桥资料图片
) }' r, B' N1 L& k) ~' P8 Q6 d) r$ v" y# y( J( F! L
获悉,星海湾大桥是大连市境内连接甘井子区与西岗区的跨海通道,位于黄海水域上,2011年10月动工兴建,2015年10月通车运营。此次被处罚的大连南部滨海大道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S, q! P/ g+ l0 {
, J4 r. X' @! [查询到,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星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据介绍,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参与大连体育中心、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及回迁项目、星海湾大桥、大连市民健身中心、大连市应急指挥中心等城市重点项目工程建设。
# i4 d4 ]' k& u6 M经过进一步查询发现,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则包括大连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星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者对后者持有100%股权。最终,大连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指向大连市国资委。 J- ]7 z: T7 s3 I5 ~# k: T2 u2 Q( F# Z
4月2日,记者联系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会将问题转达给相关部门。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答复。: M Q5 l% Z2 J9 c+ |3 @0 i) h
值得一提的是,星海湾大桥作为大连的地标性建筑,在大连市民心中具有重要地位。据大连市政府网站介绍,这座跨海通道位于黄海水域上,是大连东部城市主干道路的组成部分。大桥自2011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于2015年1月完成合龙工程,同年10月正式通车运营。大桥全长6千米,主桥长820米,为大连市民的日常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 u: c! _4 g- W! z! z. e
对于为何在大桥通车八年多后才作出处罚决定,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工作人员解释称,这一处罚是针对当时建设大桥时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违规行为,属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做出的决定,完全合法有效。针对网上关于大桥是否会被拆除的担忧,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大桥不会被拆除,且目前已具备合法手续。
2 X* E5 [% q( _6 a: h8 T《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E$ i: V; g" V: ?) X7 Y$ ~! [
1 g# ^5 i: ]% _
" _) m" @2 E/ D8 `信息来源:新黄河 记者:白德彰;南方都市报 记者 马辉;大皖新闻 记者 曹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