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不断提高,全球性的海洋问题凸显,为海洋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应对全球性的海洋新问题,需要更有针对性的国际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虽然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应对新问题的制度性缺失凸显。在此背景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为构建新型国际海洋秩序提供了新的思路;其话语创新性与内在价值为国际海洋法制革新提供了目标指引和路径参考。同时“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特色的“话语驱动”,可以成为中国参与国际新秩序构建的战略依托。从长远看,通过向国际社会提供海洋公共产品,提升中国参与海洋治理和规则制定的能力,增强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有利于中国从经济强国向国际法强国迈进。
6 P0 l% }: U; F& O8 e“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 w: y: F( t5 t7 Q* p1.话语创新与治理价值2 v# y6 X, n6 ?% {0 T* f. {6 \$ m) g; a
“海洋命运共同体”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开放的外延,其创新理念和话语表达包括海洋政治与经济、海洋生态安全等多方面的意涵。“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核心要义体现在共同维护海洋和平安全、共同促进海洋繁荣发展、共同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等方面。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两个目标维度的平衡:首先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因海而兴,海洋与人类的发展休戚相关,命运与共。其次是人与人的关系,海洋是人类社会共同交往、联系与融合的纽带而非屏障。人类社会与海洋空间的互动前所未有,利益交融和相互依存程度加深,既是“安全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归根结底是“命运共同体”,应本着“共命运”的思想,平衡国际法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谋求海洋政治平等、海洋经济繁荣、海上安全合作和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海洋治理秩序。随着基于全球视角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逐渐被国际社会理解和接纳,形成共识性话语,载入多项联合国决议,“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子集”和具体实践,也引发了广泛的国际关注和反响,其话语创新与治理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E# o; c/ G1 t0 X0 m第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治理目标不谋而合,符合全球海洋治理的价值追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等传统的中国哲学思想,与形成中的新型国际法观、尤其是海洋治理目标不谋而合。国家间通过海洋开展的友好邦交与互惠合作,体现了国际合作的要旨。在全球化呈现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国际法对国际合作的要求已成为最重要的内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合作包容、追求共同利益的终极目标为国际法治变革提供了新的指引,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相吻合,与《公约》的主旨相一致,符合全球海洋治理的普遍价值追求。
( S2 t1 D; f4 O0 Y/ x第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局观和整体观强调新时代人海和谐共处的重要性。国际法将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却不曾割裂海洋的自然流动属性及其整体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全局观和整体观强调新时代人海和谐共处的重要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地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被称为“海洋宪章”的《公约》在其序言的第4段也强调:“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N3 W" y- V }- N8 `
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契合海洋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观。从长远视角看,海洋的有序开发和持续利用与人类生存与发展密不可分,而且虑及子孙后代。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指出,海洋不仅影响着气候、生态等自然系统,而且与经济、文化等人类社会系统紧密相连,人类需要依据法律妥善管理海洋空间,养护海洋自然资源,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D2 z0 h7 l5 p$ O
第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海洋利益、海洋责任和海洋命运三个维度的高度集中和统一。海洋利益共同体与国际法体系中的“共同体”概念相伴而行,强调各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强调利益与责任的不可分割,倡导国际行为体在海洋事务和海上活动中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目标是建立更平等均衡的新型海洋秩序。4 _/ j* R* B, [7 c" y* V
2.价值定位与秩序构建
2 F* m, O- T! g! p1 F2 w6 H k现有的国际海洋法规体系以《公约》为核心,以其执行协定和相关国际规则等为补充,建立了“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秩序。在《公约》框架下建立的相关机构,如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按照《公约》的授权对特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对海洋争端进行调解和裁决。然而,在应对各类海洋新问题的规制等挑战时,现有的规则和管理机制的制度性缺失问题愈发明显而紧迫,尤其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而受到关注的新型海洋资源成为立法规制的目标,如国际社会正在协商制定的BBNJ协定是当前国际海洋法制变革中最重要的立法进程。
! x- Z, b" C2 t- s2 x; p' t3 P3 V8 ]BBNJ协定是《公约》框架下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及可持续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书(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ILBI)的简称,是被视为继《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和《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鱼类种群协定》)之后的“第三执行协定”。BBNJ协定涉及占全球海洋面积64%的公海秩序的重新调整和利益的再分配,有望从形式上协调现有机制,填补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法律制度的空白。由于诸多分歧与争议焦点的存在,尤其在对生态保护责任承担和利益分配方面,BBNJ协定谈判陷入了无法协商一致的“困局”,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运用提供了契机,其价值定位结合BBNJ协定的内容,对现有国际规则和机制有完善和提升作用,有助于海洋新秩序的构建。3 ?+ j0 f0 s# I" v8 Y
; I. r3 Y- w. r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共识性话语到制度性安排——以BBNJ协定的磋商为契机》,原刊于《法学杂志》2021年第9期( v% T- [, a" r' y1 H
作者:薛桂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