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0 C! k# U* g' D; P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多个网络平台陈述他们遭遇的政策歧视近日受到广泛关注。不过,也有部分地区表示,针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公共就业服务与全日制研究生服务标准一致,譬如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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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方网8月26日消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段闪华”留言称,“津南区创新创业就业中人才补贴包含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和技术人员,却并未包含非全日制研究生,这使我们非全日制研究生处在一种尴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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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天津市津南区政府回复称,“市人社局表示目前我市人社部门除部分在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全日制’的政策措施外,针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公共就业服务与全日制研究生服务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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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津南区政府还在回复中表示,“区人社局将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按照市、区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按照各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适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做好引聚人才工作。”
6 O8 F, m% c8 E# C" j+ `9 ` 据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9月公布的《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解释: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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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研究生培养单位根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4 A' k/ X$ }% I2 } 另外,该通知明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0 l( P$ i& k0 f9 Y1 E4 _ 2019年12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中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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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则明确:“各地各高校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在教育系统招聘活动中,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信息,严禁设置性别、民族等歧视性条件和院校、培养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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