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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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意味着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此向全世界作出庄严法律承诺,为国际法的发展开辟了新境界,指明了新方向,催生了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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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之端也”。在国际层面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真正落地生根,必须深入挖掘这一思想的国际法内涵,认识其对于当代国际法发展的引领作用,并在工作中树立国际法意识,强化国际法思维,妥善运筹国际法这一“国际通用的语言”,推动其从国家意志向国际共识、从思想理念向具体制度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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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契合当代国际法发展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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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如何建设这个世界”这一“时代之问”,属于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理念范畴。而国际法则是国家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范,是对国家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者处理的都是国际关系问题,都属于上层建筑,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理念引领方向,规则决定成效;规则服务于理念,而理念的落实也离不开规则。所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时代先进性,需要放到国际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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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揭示的法律本质及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顺应了时代要求。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国际法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演变轨迹,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处时代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先生就曾指出,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每一个时代凡属有许多国家并立,互相交往,自然就有适应这个时代社会经济制度的国际交往规则或习惯产生。马克思主义揭示了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规律。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描绘的奋斗目标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一个渐进的、需要长期奋斗的进程。历史发展到今天,“自由人联合体”所需的“物质存在条件”尚未成熟,国际社会仍由主权国家组成,资产阶级仍占优势地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呈现出长期并存竞争的态势。这决定了国际法作为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仍然需要存在。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世界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各国日益相互依存,利益交融,命运与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各国同舟共济,共同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这要求国际法制度与时俱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正是契合了世界历史发展的要求,指明了新时代国际法的方向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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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中华传统文化以整体和谐为最大特征,强调“以和邦国”“天下为公”,追求“天下大同”的理想。在国家间交往中,中华文明还历来崇尚“兼相爱,交相利”,坚信“义利并举、以义为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重视各国之间建立和而不同、和睦相处、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在法治方面,也在很早就形成了一系列约束国家行为的规则和惯例。在这些规则及其背后的规则意识基础上,中国古代历经“止有‘际’而非‘国’”的春秋战国和“止有‘国’而非‘际’”的王朝更迭,又在近代受到西方国际法的冲击和百年战争洗礼,逐渐形成了中国看待世界、看待自身的独特视角,这些都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文化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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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中国共产党的使命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进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责任担当。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主义思想发扬光大,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际观包括国际法治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征程中,一直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提出并积极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多年来,“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中国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秉持正义,坚定捍卫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已参加了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500多项国际公约和2万多项双边条约,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正是为当今世界如何治理、如何建设国际法治、建设什么样的国际法治指明了方向,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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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从国际法自身发展的轨迹和逻辑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为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新的价值目标。美国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说:“就国家间关系而言,文明的进步可以被视为从武力到外交,再从外交到法律的历史演进。”国际法在每个历史时期所反映的价值目标,体现的都是当时国际社会的价值追求,代表的是占优势地位的国家及其统治者的利益,这又归根到底决定于经济基础和国际分工的发展程度。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提出和倡导了一系列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核心价值是主权独立和平等。但这种独立和平等只适用于所谓资产阶级“文明国家”之间,掩盖不了资本贪欲的野蛮扩张。在“国际法”旗号掩盖下,西方国家通过烧杀抢掠、推行海外殖民、签署不平等条约、划分势力范围、建立租界和领事裁判权制度等,侵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这充分暴露了他们所谓“主权独立和平等”的虚伪性。两次世界大战对国际法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唤醒了世界各国人民,和平成为国际社会最为关切的焦点问题。不使用武力、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和集体安全体制得以确立,《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件确定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得到普遍接受。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以及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发展中国家力量不断壮大,对国际法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中国提出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权被承认为基本人权。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社会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增多,国际法逐渐从共处法走向“合作法”,把关注点更多投入到国家间的合作上来。上至太空,下达海底,大到全球气候,小至衣食住行,都成为国际法调整的范围,新的国际法规范不断涌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格局面临数百年未有之变局。世界日益成为地球村,和平与发展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应对全球性挑战也越来越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勇立时代潮头,以卓越的全球视野和世界胸怀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这一思想超越了旧的文明和利益局限,为国际法指出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的前途命运为依归的根本价值追求,反映了全人类的普遍愿望,使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赢得了道义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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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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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包括“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大支柱,都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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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和平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前提,也是国际法的永恒主题。和平一向是国际社会的崇高追求,是国际法的首要目标。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和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确立了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基本原则,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表达了世界各国力求避免战争的共同追求,这些思想和原则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二战结束后的70多年里,虽然世界规模的大型战争得以避免,但区域战争、小型战争从未间断。一些国家以所谓“普世价值”为名,行一己之私,通过对国际法上“不使用武力”原则例外情形的扩大解释,鼓吹“人道主义干预”,滥用“保护的责任”,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破坏国际和平稳定,冲击国际法的宗旨和原则。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持久和平”列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五大支柱之首,意义十分重大。中国主张,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根本要义在于国家之间要构建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 这就要求在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上,必须秉持善意,以有利于实现持久和平为出发点,准确理解和切实贯彻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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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安全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保障,也是国际法的首要任务。一个人也好,一个国家也好,一旦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各国都将安全问题置于关乎自身生死存亡的高度,这方面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也不断发展。《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的首要宗旨,规定了一系列原则,确立了以“大国一致”为基础的集体安全体制。一些区域国际组织也建立了地区安全机制。随着恐怖主义、环境、能源、难民、传染性疾病、粮食安全等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条约,并依托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然而,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当前国际安全形势动荡复杂,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而一些国家仍然固守冷战思维、军事同盟,把自身绝对安全置于他国安全和国际社会普遍安全之上,其结果只能是使这个世界更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摒弃一切形式的冷战思维,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的新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国际法上,切实落实《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止战维和方面的核心作用,遵守并发展安全领域的国际规则,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简单地“以暴制暴”、“以战止战”,而要以和平、法治、对话和建设性的方式,不断推进安全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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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繁荣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也是国际法的根本目标。当今国际格局正加速演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崛起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极大解决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给全世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南北差距依然存在,发展鸿沟依然巨大。一方面,在联合国主导下,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了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另一方面,在一些国家出现了单边主义、实用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他们仍然推行赢者通吃、零和博弈、强买强卖、唯我独尊的处事方式,给国际经济发展前景蒙上阴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导致落后。重回以邻为壑的老路,不仅无法摆脱自身危机和衰退,而且会收窄世界经济共同空间,导致“双输”的局面。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主张各国“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在国际法上,要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通过国际法治,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切实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使发展成果惠及世界各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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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包容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明纽带,也是国际法的思想根基。在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呈现相当严重的“西方中心主义”,非西方国家的文明受到歧视、排斥。《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尊重各国不分政治制度、宗教或意识形态,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进一步确认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但实践中,“文明冲突论”仍然大行其道,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愈趋激烈。一些国家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划线,将不满足其所谓“文明标准”的国家单方面认定为“失败的国家”“独裁的国家”,排除在所谓“自由主义”秩序之外,通过歪曲解释国际法或炮制新的国际法理论,粗暴干涉有关国家内政。事实上,在对待不同文明的态度上做不到开放包容,而是采取居高临下、唯我正统的态度,就不可能真正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并且会妨碍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发展,甚至会加剧国际和地区冲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各国只有在真正平等、相互尊重、取长补短、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民主的氛围,才能真正做到共同推进国际法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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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美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追求,也是国际法的前沿领域。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环境问题是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应对。建设生态文明和清洁美丽的世界、维护完善的地球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福祉。实现可持续发展、共建地球美丽家园是国际环境治理的重要课题,特别是要通过国际环境法规则体系,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问题方面加强规范和协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际上,从1987年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再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持续发展演进,不断深入人心。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构建清洁美丽的世界提出了全球纲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防治荒漠化、化学品管理等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为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提供了可操作的国际规范。中国自古就有“天人合一”、和谐共生的观念。中国生态文明理念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悠久的历史传承,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衍生新内涵,迸发新活力。中国立足可持续发展内在需求,采取切实政策行动,大力推进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中国展现积极负责任国家形象,建设性参与国际合作和多边进程,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作出历史性贡献,就国际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提出中国方案,“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将清洁美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要素之一,呼应了各国人民共建美丽家园的迫切愿望,契合了国际法发展的前沿和最新趋势。当今,有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方兴未艾,日益成为大国博弈新焦点和“造法”新阵地。中国主张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国际法原则,坚持《巴黎协定》等国际环境条约达成的共识,不断丰富新的国际法规则,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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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当代国际法的弘扬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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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要“另起炉灶”再造一个新的国际法体系,而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推动国际法规则与时俱进,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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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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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年前,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提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因应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帝、反殖、反霸的时代要求,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追求独立、自主、自强、发展的普遍诉求,开启了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交往的合作旅程。60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同时也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遵循,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基本遵循,并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如果说60多年前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强调的侧重点在于几个“互”字,重点是不同国家相互之间“共存”、“共处”,反映的主要还是新生社会主义国家和弱小发展中国家对于正常存续的起码要求的话,那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则是重点强调一个“共”字,即要求在共存的基础上,追求共同利益,承担共同责任,加强合作,实现共进。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60多年前提出的该原则的升级版,是站在新的时代前沿,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追求。正如中国外交部前副部长刘振民指出:“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体系,60年来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到‘和谐世界’,再到‘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既有传承,更有发展,必将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用性,继续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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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还体现在《联合国宪章》、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中。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确立了以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确立了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重要原则,形成了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当前,《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秩序框架、安全机制、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依然有效,依然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近年来发生在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等国的事件充分表明,强权政治仍大行其道,国际法基本原则并未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国际社会仍由主权国家组成、国家间仍存在各种差异和利益分歧的现实下,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要贬损这些原则,不是要建立“世界政府”,更不是为西方鼓吹“人道主义干预”、滥用“保护的责任”背书,而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在坚持主权平等基础上,尊重文明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倡导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普遍适用。同时,该坚持的坚持,该改写的改写,该纠偏的纠偏,该创新的创新,突出对人类社会整体性的关注,扩大利益交汇点,不断充实新内涵,以建设性方式促进各国开展合作,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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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国际法上共同体理论及实践的借鉴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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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共同体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在人类生活的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都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国际法上,共同体思想久已有之。德国法律哲学家康德(Kant)早在1795年发表的《永久和平论》中就提出:“国际法应以自由国家的联盟为基础。”他理想中的“联盟”实际上就是后来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欧盟的实践。1944年联合国成立前夕,国际法学家凯尔森(Kelsen)提出,为了解决持久和平问题,需要在国际法框架中,通过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集中化,但不超越“国际共同体”的通常模式之组织。联合国就是这个“国际共同体”的载体。这种共同体理论和实践在冷战和单一霸权时代被严重扭曲,成为西方国家推行其价值观、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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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国际共同体的含义也随之丰富和发展。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Annan)在1999年一次非政府组织会议上发表题为“国际共同体的含义”的演讲,从人类的共同机遇、共同挑战以及国际法作用等角度进行了阐述。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5年多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国际场合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使之日益深入人心。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全面阐述了其内涵。可以看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汲取了传统“国际共同体”理念的进步因素,是对“国际共同体”理念的重大创新,也必然带来相关国际法的巨大飞跃。由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先进性和感召力,在其提出后的短短几年里,已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响应,并已多次写入联合国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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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国际法角度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系统性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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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时代性,集中体现在它对“人类命运”的关切和聚焦。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那种以邻为壑、零和博弈的旧思维,越来越显现出其落后性、反动性。特别是随着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主旋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顺应了时代呼唤,直指人类社会面临的问题,着眼于揭示规律,破解难题。第一次在“共同体”之前冠以“人类命运”的定性,准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建设“国际共同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跨越国度、跨越时代的影响力,就是因为它植根人民之中,指明了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的人间正道。”晚近国际法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以人类为中心的趋势,比如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国际法律制度的确立,全球环境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日益丰富等等。通过国际法对国家行为进行规范,归根到底是为了使人类免于匮乏,免于恐惧,有尊严地生活。这里讲的“人类”,既是指向每一个人,更是将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命运”则是指共同的前途(shared future)。将全人类的共同前途作为国际共同体建设的总目标和总依归,这就超越了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旧观念,站在了时代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制高点上,体现了当代国际法的先进价值。同时,从文化底蕴看,它熔铸“世界大同”“天人合一”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与西方人文主义精神等进步思想相融通,找到了东西方思想共振区、共鸣点、公约数,易于为国际社会理解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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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系统性,体现为它作为一个科学完备的体系,对国际法带来全方位、全局性影响。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要从“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三个维度入手。而不论是价值、利益还是责任,都体现为国际法所界定的国家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和对人类共同利益的保障。其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大要素,涉及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将这五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并列,又揭示其彼此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和务必整体推进、协调并进的实现路径。从国际法角度看,当代国际法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需要应对的新问题仍层出不穷。解决任何一个领域的问题都不可能采取孤立的、割裂的规则体系,而要彼此兼顾,综合统筹,协调并进。第三,实现上述目标还有赖于民主立法、善意遵法和公正司法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命运应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由各国共同分享;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在国际社会中,法律是共同的准绳,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要确保国际法的平等统一适用,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第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主体是国际社会全体成员。这一思想由中国提出,但无法由中国独力推动,更不能强加于人,而是需要世界各国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携起手来,平等参与。同时,大国往往是决定战争与和平的关键因素,也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负有更大责任,因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大国应该作出更大的贡献,而不能搞唯我独尊、恃强凌弱的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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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实践性,表明这一思想不是停留在理论和概念上的空洞口号,而是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毛泽东指出:“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围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率先垂范,采取了许多有力举措,体现了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中国提出一系列外交新理念,包括深入阐述中国梦的世界意义、建设全球伙伴关系、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以及新发展观、新安全观、正确义利观、全球治理观、国际法治观等,引领了时代潮流;中国与30多个国家和区域确认共建命运共同体,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已形成遍布全球的“朋友圈”;中国倡导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在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谈判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向规则和制度转化,均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中国发起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17年来,坚持践行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已在多个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幅员最广、人口最多、潜力巨大的综合性国际组织,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了重要的先导作用;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各方普遍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实践平台。“一带一路”建设已经在许多国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参与,一大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成功落地,为中国同世界各国共同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给各国人民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也增进了各国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认知和认同,显示了这一思想的强大感召力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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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度重视运筹国际法,助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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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工作的总目标、总纲领、总战略。它具有时代先进性,蕴含强大真理力量,发展前景光明。要将这一思想理念转化为国际共识,贯彻到具体实践,需要找准切入点和抓手,多策并举,善做善成。“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除从政治、经济、理论、宣传等方面着力外,妥善运筹好国际法方面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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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举国际法旗帜,进一步夯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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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看到,尽管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但世界的转型过渡不会一帆风顺。国际秩序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不仅将使世界面临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日益突出,也将加剧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围绕规则和制度性权力的较量。当前,逆全球化、民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中心主义等思潮盛行,地缘热点和全球性挑战此起彼伏,这都是世界进入转型过渡期的集中表现。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严峻复杂形势。一些国家动辄拿所谓“基于规则的秩序”说事,将他们单方面的国际法主张强行贴上“普世”标签,指责中国“不守规矩”,展开“舆论战”,并借炮制“南海仲裁案”等挑起“法律战”,侵害中国利益,抹黑中国形象。越是面对这种形势,我们越要坚定信心,越要把国际法的旗帜举得更高。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中,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旗帜鲜明地反对选择性适用或曲解、滥用规则,树立中国是国际法真正的、坚定的维护者和建设者的正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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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统领,大力推动理论创新,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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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入挖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的科学内涵和指导意义,与中国特色的发展观、安全观、合作观、文明观、全球治理观相结合,总结归纳出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主动将国际法、国际秩序以及相应的制度性权力、国家形象、软实力作为统筹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重要方面,在更加广阔的层面考虑自身利益,区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核心利益,落实正确义利观,在切实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推进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在坚持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对建设性介入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研究,为我国更好参与解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研究解决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的问题,巩固中国重诺守信的良好形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在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既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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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方位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进一步发挥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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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关系国内改革发展,关系我国实现民族复兴的外部环境,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方面。在更广领域更高水平参与全球治理,继续发挥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始终坚持和维护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机制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积极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增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更好运筹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合作组织的作用,并根据需要和条件不断创新国际合作机制和平台,使其在推进具体领域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继续发挥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引领作用,加大参与深海、极地、外空、网络等新兴领域全球治理和规则制定,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落到实处。大力推进“一带一路”规则体系建设和法治保障工作,推动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多边合作条约法律体系的完善,预防、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涉投资、贸易、劳工标准等可能出现的争端,确保“一带一路”建设在法治基础上行稳致远,进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树立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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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用好国际法手段,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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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五大方面内容与国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高度契合,是国内发展战略的国际版。应当牢固树立国际法工作为国内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意识,努力实现为“五位一体”提供服务的全覆盖。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打赢我国发展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法律战”,做到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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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国际交流和传播,使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中国国际法观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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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世界各国共同构建,与之相关的国际法也不能搞孤芳自赏、自说自话。应当妥善处理好“中国特色”与“世界公认”的关系,在对外阐释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有关的国际法理论时,运用世界通用的国际法话语,言之有物,扎实有据。同时,通过政府和学术界等多层面的国际交流与研讨,争取形成最广泛的共识和共同国际法立场。人类命运共同体总体上是一个新概念,其国际法内涵还需进一步阐述厘清,由中国倡议转变为国际共识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我们既要有战略信心,也要有战略耐心,不强加于人,不急于求成,采取开放包容、灵活务实的态度,尽可能通过沟通交流,逐步增信释疑,凝聚共识,争取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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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际法研究
0 C+ c7 `* G8 A4 G" \/ x7 e作者:徐宏  外交部条法司司) T% U7 [# y8 ?# p0 H: Q  e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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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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