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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h7 l$ A7 l1 R1 a) j# V 为进一步规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6 [- _1 h! ]* u1 j; R3 t+ j/ q
实施期限 原则上为3年。 到期后,省自然资源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 |. } K0 W! }/ J7 [ 支持范围 1 保护耕地和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省统筹补充耕地补助、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补助、灾毁耕地复垦补助、耕地保护补偿、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补助、保护耕地和生态修复管理等。 2 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经济运行监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估、海域海岛动态监管及数据维护、海域海岛海岸带(含领海基点)调查监视监测及能力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与评估、海域海岛分等定级调查、涉海涉岛规划及标准规范编制、数字海洋建设与维护、海洋资源承载力调查;海洋及海岸带资源保护与利用、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和生态修复等。 3 矿产资源管理及地质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调查评价、水工环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海岸带地质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指保护人数50人以上或施工招标金额超过100万元)及监测预警和列入《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等。 4 自然资源基础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永农保护征地管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耕地质量管理评定、自然资源专项管理、设备购置和自然资源所建设、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 5 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 A* `& A8 M$ j) v; z4 w1 Q 分配方法 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两部分:1.补助标准因素 主要包括:省统筹补充耕地补助、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奖励补助、灾毁耕地复垦补助、耕地保护补偿、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奖励补助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造地改田领域其他按规定补助的事项。2.工作任务、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因素1 K) o% A: z. r% h) B* P3 V
工作任务 主要包括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任务、地矿工作任务、测绘工作任务以及其他任务。4 I, d3 U* T3 C& N* {% w
财力状况
7 ]8 A k% `1 ?6 S 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 b6 ]6 {1 }* B- T& I" U. ~- [ 绩效因素 4 s/ T3 s% @8 b! d& f5 b
按照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以及海洋综合管理和地矿考核等结果,给予优秀市及所属县(市、区)奖励。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权重等。 7 N" K4 g2 z3 b1 d) a
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_8 M+ R7 Q2 U) e7 r 绩效管理 ❂ 省自然资源厅 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 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按规定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 K. M$ F, C* J% K5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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