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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7 `. M. ~* `/ _1 | 为切实保障公司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办法。
$ D/ R8 {0 F) M* m4 m 一、本公司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4 i# N# q- ~$ q e' {! E 二、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7 ~8 B) ~0 J5 o2 m
三、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 g* L* M7 b0 B" _+ |; P; g
四、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 t( ?5 X* b; R9 k" Z6 Y0 s 五、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8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 l; u4 m7 S, v
六、常规保密管理 T/ R: V, n" X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 `% L0 x2 e/ C) U/ f- T! k
(二)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测绘管理部门报告。
, @& D5 z' B7 P8 ~6 }1 u 七、计算机保密管理 8 y3 L( e* N) `: j' Y0 l
(一)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 \! [ n; i- F e- j6 f, T$ g5 ~% B (二)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7 j( k" i, |/ M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 K. k! S- I- u6 G" h 八、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0 g5 O1 `' y% E; w0 z& b
九、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应每年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X [" Z6 ^- n/ q/ B" t) r. S" A 十、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8 [% Z$ J5 I; @1 D& F 十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t7 T1 S2 A; Q+ u+ U4 e! s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 f0 [) q1 S% T: l
十三、本办法由办公室、工程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 G6 h+ q4 C% u9 ~6 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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