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荣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BBNJ中CHM原则去留的中国方案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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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谈判进程的发展与BBNJ协定的出台0 T" e/ _( d# A- u, ^! ^8 Y2 Y# g, a$ Z
1982年通过的UNCLOS在海洋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备且拥有最多缔约方的海洋法典。BBNJ国际协定自2004年由联合国授权成立非正式特设工作组起,至今已历经18年谈判,即将迎来第四次也是谈判章程中的最后一次政府间正式谈判会议,是当前海洋和海洋法领域最重要的立法进程。但由于BBNJ国际协定的出台和实施攸关各国在深远海的战略利益及布局,其谈判是复杂而艰巨的利益博弈过程,体现了全球海洋治理法律制度中国际条约谈判复杂化的发展趋势。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于一般性原则的适用、海洋生物资源的惠益分享规则制定、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相关规则设立、沿海国对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决策权规制、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强制性规则制定等具体国际规则的制定之上。解决以上争议是促进BBNJ国际协定出台与落实的首要问题。以上文对CHM得以列入BBNJ国际协定中的实然性分析为例,新的国际条约的内容与效力不得与已有规则出现法律冲突,因此BBNJ国际协定作为UNCLOS的执行协定,是对UNCLOS的补充和完善,应遵循并落实UNCLOS的规定和精神,不能破坏UNCLOS建立的制度框架,不能与现行国际法以及全球、区域和部门机制相抵触。同时,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各方在国际条约的制定理念以及制定目标与宗旨上达成共识。- C. J' ?) m5 U1 K1 x& x% \
共识的达成离不开理念的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治理中发展出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全球海洋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对解决国际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与立场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符合全球海洋治理国际条约主体多元化与内容前瞻化发展趋势的需求。2019年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的和平安宁关系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安危。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必须打破霸权主义和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形成新型治理体系。因此为实现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必要构建体现合理性、包容性与可持续性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共护海洋和平、共筑海洋秩序、共促海洋繁荣。海洋命运共同体秉持全人类共同发展原则,不以私利为先,其精神内核的“包容性”能够为全球海洋治理制度体系的构建奠定理念基础,而真正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以及海洋环境已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BBNJ国际协定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指导,以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BBNJ国际协定应在谈判中就各方和各种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达成共识,应对海洋环境与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不同地理特征和经济能力国家的利益和关切、以及各国的共同利益与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与代际利益做到统筹兼顾,以确保权利义务的平衡,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均衡推进一揽子协议中的四项主要议题。在此共识的基础上,以第四次政府间会议的准备期为契机,推进争议问题的谈判进程,促进BBNJ国际协定的签署与生效,为全球海洋治理增添至关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
; x0 U8 V8 n7 k& s! k, H) a二、完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法内涵3 u" A' O) K4 [" ]3 d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需要CHM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规则构成其国际法内涵的基础,同时也为CHM原则等国际法渊源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因此,结合BBNJ国际协定焦点问题的谈判现状,通过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完善CHM原则的国际法内涵,既有助于增强该原则在谈判中以及全球海洋治理发展中的国际认同度与采纳度,也在阐释中国的相关国际法主张以及为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提出国际法解决方案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构建。, Z" Q" s% C4 C4 q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内涵包含了以下原则:第一,和平共处原则;第二,普遍安全原则;第三,共同繁荣原则;第四,开放包容原则;第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些原则依次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首要目标、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生态环境基础。它们与《联合国宪章》序言中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首要的宗旨一脉相承,是在非传统安全威胁加剧的新形势下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提升,也是对《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促进国际合作宗旨及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等宗旨的弘扬和发展。并且随着国际社会努力用法律手段解决世界环境问题的实践积累,其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逐步发展成一项新的国际法原则。
0 E- ^& _* N% |& d( |& M回顾CHM原则中所包含的公平平等开发、和平安全利用、国际共同管理共同获益、以及为后代保留等国际法内涵,在法律适用中所存在的尤其是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认同度不足,实际法律约束力欠缺等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要求的加强应对环境挑战的国际合作、构建更为综合的环境治理体系、以及需要发达国家更多的历史担当等要素恰好为解决CHM原则的适用困境提出了更全面的价值追求与发展方向。例如在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中,中国可以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发达国家按照国际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在应对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这样的全球环境挑战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在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支持;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各尽所能,包括加强南南合作,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作出更大贡献。这样中国既表明了立场,同时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提供了机会。" W3 h1 s& O9 H: y6 {
并且,中国应当以BBNJ国际协定谈判与出台所涉及的全球海洋治理以及应对全球环境挑战这一热门话题为契机,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更高层面去衡量国家本位主义所无法衡量的大规模问题,倡议并打造以联合国为主导、主权国家为主体、多边合作共赢为依托和平等伙伴关系为轴心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倡议并提出强化国际合作的规则和机制的方案,为应对全球海洋治理以及全球治理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推动BBNJ国际协定的出台与生效,同时将全球治理的根本价值诉求逐渐转向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p: M2 Q! _* N6 ?2 b; ]4 p" X
  
1 J- u4 G9 R7 U: I文章来源:节选自《BBNJ国际协定中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去留探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之策》,原刊于《法学论坛》2022年第15 W3 _: G2 d- Y1 l  v. N
作者:刘惠荣,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权益研究室副主任;齐雪薇,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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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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