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强等: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法律制度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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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澄清“保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和功能”是制度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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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1 e- ~: E( a% T( r% I世界范围内现已出现不少国家通过扩大安全地带的范围,以实现扩张管辖权的国家实践。而我国也曾对外宣称未来计划将在南海建造20座海洋核动力平台,对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南海周边国家对中国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顾虑。* X7 j4 D1 j$ h2 X0 q# x2 {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国外学者大肆宣称中国试图通过设立海洋核动力平台以实现扩张海洋权利的威胁论调,导致已有学者建议南海相关国家应以保护南海生物多样性为由,要求中国不得在南海设立海洋核动力平台。由于国际舆论具有可引导性,时常会被作为政治工具加以利用,因此,要防止国外学者进一步利用不实言论,煽动国际舆论,诱使南海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一边倒的对抗中国。  M) Y  \0 R2 P# w1 p
一方面,中国应明确指出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设立是以“保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和功能”为目的,淡化设立海洋核动力平台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的联系。具体而言,可考虑未来在平台的选址上,应将选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东海、黄海等海域,尽可能避免出现只在南海设立海洋核动力平台的现象。
* h: |5 t* n+ u" ?8 A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利用主流媒体的影响力,把中国在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问题上的立场说清楚,引导国际社会和南海周边国家准确理解中国的立场,避免对中国未来的国家实践造成影响。整个世界的生态环境与资源都面临巨大的压力,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生存,因此所有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致的。中国使用海洋核动力平台并非为了一己之利,而是希望借由该项技术的使用帮助世界各国减少国内的碳排量,以实现各国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  . }. L! z& \2 C2 \' X8 R
二、以“适当顾及”义务为原则协调制度的适用
. M6 Y  z9 ^7 y- X: n) e首先,在海洋核动力平台设立前,中国在海洋核动力平台的选址上应深入研究安全地带设立后对沿岸航行及捕鱼的影响。与传统的陆基核电站相比,海洋核动力平台更容易遭受意外的碰撞。由于南海特殊的地理位置,全球三分之一的航行需经过中国南海海域。一旦发生碰撞使核燃料泄露,海洋的流动性就会使放射性物质迅速扩散,造成巨大的海洋污染。而此时受到影响的就不仅是中国自身,还会对南海周围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污染,例如越南、菲律宾、新加坡等国。对此,中国应当积极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意见,并及时保持与国际海事组织的沟通与交流,避免将安全地带的位置设在航行密集区。" a% Z6 }7 V$ m6 q2 Y6 t8 v
其次,在海洋核动力平台设立后,中国应及时发布通告告知过往船只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存在。中国应主动为过往船只提供替代航线,尽力避免对该海域过往船只的通航造成阻碍。
2 b9 j. ^/ t: A0 m, y4 d最后,中国应进一步承诺,在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内行使权利时,会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相关义务,尽一切可能避免使其他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害。例如,中国采取驱逐措施的前提是过往船舶阻碍其行使识别权。如果过往船舶只是单纯不报备船只信息,中国不会直接采取扣押,而是会先将其拦截在安全地带范围之外,发布广播驱使其离开。只有在过往船舶不仅不报备船舶信息并且冲撞中国执法人员的拦截时,中国才会将其扣押。  % f/ v. b+ ~& s! _
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支撑推动国家间的沟通和合作
; B7 e$ a4 h. F' p+ V% A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中,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区域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日本及周边国家难以及时有效的应对海洋核污染的扩散。这个教训告诉我们,核能的使用和维护难以仅凭一国之力,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因此,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设立和适用需要与周边国家达成相互信任的共识。但南海周边国家之间长久以来存在岛礁主权归属与海域划界争端,加之区域外国家的介入,使得南海局势错综复杂,导致南海周边国家缺乏坚实的互信基础。
+ E/ z& e5 g/ j中国应当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的战略相结合,充分利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合作共赢”原则,从人类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各国接受安危与共的普遍共识,从而脱离完全根据本国利益进行决策的传统模式,最终通过国家间的相互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避免各国陷入“零和博弈”的思维模式中,出现国家间相互对抗的不利局面。" n, c7 N! c% ?: x" C  a2 u( p6 z
事实上,目前并非只有中国计划未来在南海建造海洋核动力平台。实践中,菲律宾已经与俄罗斯就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建造进行了洽谈。对此,中国应秉持开放合作的态度,欢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对于未来有志于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国家,中国愿意向其介绍相关设施。在此基础上,中国要高度重视与周边国家在海洋空间规划事务上的合作。时机成熟时可倡议同周边国家组建海洋可再生能源区域合作组织,合作研究区域内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区域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各国在该海域内的用海需求,针对海洋核动力平台未来的布局进行科学规划。总之,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地带问题是各国所面临的新的挑战。涉及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制度的内容尚在形成过程中,随着各国对海洋核动力平台认识和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相应的国家实践也会随之涌现。国家实践将会推动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规则形成过程也是利益划分的过程。
# _. e  U* ]* m7 d5 N, b' h- S对于中国而言,海洋核动力平台是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利器,但受国际上不实舆论的影响,南海周边国家已经开始误解中国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初心。对此,中国应及时澄清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制度的目的是旨在保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和功能,以“适当顾及”义务为原则协调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支撑,积极推动国家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大国作用,以期提升未来在制定国际法规则中的影响力,实现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的真正价值。7 J0 a  k. O8 @- Z, V8 f5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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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法律制度研究》,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10期
5 M. X% e6 t5 i& T* s9 x. e7 J9 p7 |. R作者:罗国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刘璐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 T5 c; E3 L1 {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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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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