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规范应由以软法为主向软法与硬法兼顾的方向发展$ c: z7 y4 e) u7 v" u# k7 H
(1)采用以“软法”为主的规范形式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提出8年来,一直采取“软机制”的国际合作形式:没有常设的秘书处,合作文件也没有采用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形式,例如,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双边合作文件的主要形式为倡议、声明和备忘录等软法。在这些合作文件中,有些甚至明确规定“双方共同确认,本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共同声明“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双方间的一项国际条约,仅表达双方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方面的共同意愿”。这种“软机制”体现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包容性,也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8 D+ O9 _1 r& z
(2)软法与硬法兼顾的规范形式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首先,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达成了诸多共识,然而,这些共识还需要更具体的计划或方案予以落实执行,而计划或方案的实施更适宜采用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在中国政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合作文件中一般载有“双方可通过缔结条约或其他合作文件予以实施”等规定。其次,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特别复杂,但是应为“一带一路”设立一系列规则,逐渐成为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特别是在税收、航空和司法合作等领域,签订具有硬法性质的双边协定尤为必要。最后,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看来,双方合作的目标在于“促进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因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规范由以软法为主向软法与硬法兼顾的方向发展,乃大势所趋。
0 z" X& e7 K$ ?5 G# F6 {+ ?. a( ]. n+ V(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应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合作# d" w* T5 C5 P/ Q2 {3 b7 r8 c- R% u
(1)第三方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 G" i. A6 I% A
第三方合作是指中国企业(含金融企业)与有关国家企业共同在第三方市场开展经济合作,在中国政府出台的有关“一带一路”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合作问题。因为“一带一路”建设是公开透明的,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有关发达国家开展第三方合作,既能发挥在技术、资金、产能和市场等方面的互补优势,又能促进互利共赢,因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应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合作。 0 [+ j0 j8 X8 _2 J; @$ Y! I9 V4 X5 E8 |. m
(2)进一步扩大第三方合作的范围。
6 Q4 K. G+ U; u# k& i8年来,中国已同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和日本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有关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协议,如2019年6月中英签署了《关于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从上述协议来看,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第三方市场合作涉及很多方面,涵盖了产品服务、工程合作、投资合作、产融合作和战略合作等多种类型,囊括了铁路、化工、油气、电力和金融等多个领域。今后,中国可以与更多国家签订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协议,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合作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宽,从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0 s& S! Q0 _* T q( U! G* x
(3)总结第三方合作的经验教训。5 v/ D/ M% @ }) n; |
2019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第三方市场合作指南和案例》,其以“解剖麻雀”的方式,选取了21个不同类型的案例,如“中国中铁与意大利CMC公司合作实施黎巴嫩贝鲁特供水隧道项目”“中国油气企业与日本、法国等国油气企业共同投资建设俄罗斯亚马尔LNG项目”等,涉及日本、意大利、英国等国的合作伙伴以及印尼、黎巴嫩、俄罗斯等合作项目所在国,无疑,上述21个案例是属于比较成功的第三方合作的案例。此外,还有一些不太成功的案例,如中国、法国两国在英国合作的欣克利角核电项目。因此,仔细梳理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的上述有关第三方合作的典型案例,总结其成功的经验,探讨其失败的教训,分析其原因,研究第三方合作涉及的相关国际法问题等,不但对有意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中外企业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而且能助力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2 d \1 L* |: Q) O5 R% w
(三)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应主动寻求与国际组织倡议对接* o" I/ f5 D( c# {
虽然共建“一带一路”的宗旨之一就是为了“推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和更深层次的大开放、大交流、大融合”,其实施路径是开放包容的,“欢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但是近年来美国试图通过多边援助审查,加强对世界银行等现有国际发展机构的控制,阻扰国际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合作,因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主动寻求与国际组织倡议对接就显得尤为重要。8 V. A2 G% R! t5 \& ~/ C1 O
(1)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组织平台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对接与合作。
& p" t _6 x' [2 a一方面,进一步促进现今共建“一带一路”的组织平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与联合国系统的各种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进行实质性合作,这不但是提升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组织平台能力建设的关键步骤,也是推动更多国际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在强化“一带一路”合作多边属性的基础上,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与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非盟 《2063 年议程》、欧亚经济联盟《〈2025年前欧亚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方向〉实施计划》、《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 2025》、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欧盟“欧亚互联互通战略”等各类全球层面和区域层面的发展战略或规划对接。
9 z9 k" X1 A5 }(2)因应“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势,加快“绿色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等建设。 Q: T) u9 J7 C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峻,一些国家推出了“绿色新政”,将投资可再生能源作为推动经济复苏的战略选择,因此,通过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落实《巴黎协定》和加强绿色融资(包括发行绿色债券)等,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绿色发展进程并且打造“绿色丝绸之路”,既有利于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也契合了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客观要求。此外,近10年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量子计算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拉开帷幕,人类进入了全新的“数字时代”。因此,进一步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不但有助于消除世界范围内的“数字鸿沟”,而且有利于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可见,“绿色丝绸之路”和“数字丝绸之路”等建设,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 ' a5 Y. n, h) I
(四)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应使中国标准成为国际软法% e# L+ `# ^4 V+ I0 r% U
众所周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加强基础设施等“硬联通”是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点之一。“一带一路”倡议的主体框架包括了“六路”和“多港”。此外,截至2021年10月底,按照“统一品牌标志、统一运输组织、统一全程价格、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经营团队和统一协调平台”等“六统一”的机制运行开行的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超4.6万列,通达欧洲23个国家的175个城市。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促使由基础设施的“硬联通”向各国互联互通法规和体系对接的“软联通”转型升级。9 l8 a" y$ @# N- ^ T6 M
(1)进一步推动国际过境运输便利化及其制度的完善。
' b$ G7 l$ b% }: D1 |虽然中国政府与“一带一路”沿线10多个国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关于沿亚洲公路网国际道路运输政府间协定》等双多边运输便利化协定,但是在已签署运输便利化协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面临着双边合作难以深入、多边合作无法开展的困境,例如,中、老、泰三国在国际运输法律法规、检验检疫标准和海关制度等方面存在制度性差异,给铁路便利化运输和通关带来很大障碍。因此,应进一步落实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 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的意见》,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在签证、通关等领域的规则协调与合作,增进各国在未统一事宜的协商与信息互通,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促成各国间的互惠协定的达成,提高各国间铁路货物运输的效率。
6 a1 i) x. h7 O1 b1 G0 I(2)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软法方向转变。+ k( u; J7 H: I2 J. \2 w5 c6 u
2015年10月,“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之后又推出了《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该行动计划的重要目标包括:持续提升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一致化程度、制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领域中国标准名录以及推动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应用。鉴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运单的统一,货运单、客票以及货物通关制度等都存在统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高关税的统一程度对实现更高的互联互通有重要意义,因此,推动将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要素纳入与沿线国家有关外交、科技、商务和质检等国家间合作框架协议和多双边合作机制中,从而使中国标准成为国际软法,这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g& Z! ^ ~1 e# i6 Z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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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国际法解读》,原刊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1 {: ?% V8 j0 i z1 n8 Q
作者:杨泽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2 ~/ |7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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