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为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中国始终坚持“一体保护、系统治理”的治理思维,构建区域联动、部门协同的保护治理、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机制不仅是我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的关键步骤。因此,构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区域性多边合作为指导原则,从低敏感领域向高敏感领域逐步展开,同各国在海洋生态治理共同合作,逐步构建、完善国内以及区域的海洋生态治理法律机制,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q) o. _' B8 ]. e, a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理论指导
( v* D+ {8 X, G+ f$ I) r8 o习近平总书记从多个维度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首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次,坚持底线思维与生态优先原则。要对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优先位置,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短暂的经济增长,这并不能为后续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且恢复的成本可能比创造的价值更多。因此,在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首先必须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整合进海洋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明确海洋环境治理的根本地位。同时,也要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在保障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实现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再次,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针对整体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要主张跨国界的合作与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促进区域和国际的环保合作与交流。8 q# a. U% ]" ?
海洋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治理好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作为拥有丰富海洋资源的国家,需借助海洋资源促进发展,确保国家安全依赖海上通道。同时也要积极与周边国家携手合作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提供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最后,以严格的法律手段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如何建立区域协同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议题,构建过程中要将区域内主权国家的立法与政策、区域相关协定等因素纳入其中,而将这些变量因素联系起来的最佳途径则是区域合作。区域内国家应进一步凝聚海洋保护共识形成合力,通过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协定,积极应对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挑战。
* `0 I/ C3 ^6 z0 A二、以区域多边合作为指导原则
; S9 t0 ?# [! R9 k O: x; \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讲话中提出,“我们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有效遵守和实施国际规则,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设立新的环境保护目标应当兼顾雄心与务实平衡,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与双边合作相比,多边合作是以多边主义为理论依据,在对某一问题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或者针对具体问题展开。坚持与周边国家合作,共同走向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不仅是为了应对稀缺资源的有限性挑战,也是为了确保地区和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0 b& H( O7 y; {( X因此可见,确保加强政府间合作需通过建立区域多边协商机制的合作模式,建立共同制定和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建设,打击非法捕捞、海洋污染等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同时,区域内也要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定期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合理分配海洋非生物资源以及促进海洋技术交流等,此举不仅符合大多数利益相关国的利益主张,也有助于区域各国共同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7 e1 l, R' w8 l9 A三、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共建目标2 M2 a( b8 K$ b* ] c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从官方层面明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目标。经过多年的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不断成熟,逐渐凝聚了全球共识,并得到世界范围内部分主权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应“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而我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的重要表现之一则是积极推动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建立。在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海洋治理挑战方面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积极履行与海洋治理相关的国际法义务。第二,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第三,积极联系世界各国建议蓝色伙伴关系,共同助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6 j3 s- r2 O( g1 |: n6 Q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是新时代中国深度参与、引领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引领。因此,海洋治理需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高度契合,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最终目标,以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下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为抓手,相关主权国家在谋求本国海洋利益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凝聚共识,不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共同谋划全球生态文明之路。; b& W) F% F! ?5 S/ |
四、以政治敏感度由低到高的合作推进路径为发展方向7 N; ^) m Q# |* r9 d
地缘政治是推进海洋区域性治理的主要阻碍。在中国海洋治理进程之中,中国积极同周边国家在黄海、东海、南海区域开展合作,海洋环境治理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发展空间。因此,在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在现有合作成果基础上,逐步探索一条政治敏感度低的合作路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到本国发展,也关乎到邻国和其他地区的发展。作为共同面对的挑战,这为区域内各国开展合作提供了契机。一方面,利用各国对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重视的机遇,可以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切入点,联合其他领域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打击非法捕捞、海难救援、海洋科学研究及船舶安全等,推动各国相关部门建立开放务实的合作机制。同时,积极促成国家间的谈判和对话,倡导建立区域性框架公约,将已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整合到区域合作体系中。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丰富区域合作机制的内容,逐步将重点从海洋合作扩展至资源开发和政治合作领域,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区域性合作法律机制。这一过程不仅涵盖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还包括政策协调、安全合作以及跨国交流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各国在共同面对的挑战和机遇中能够有效协作,共同推动区域和平与发展。
# M# A; [9 S# r2 L五、以构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框架为实施路径
8 f0 d( K) T0 p4 g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强调“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我国为适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巨大的系统性工程,鉴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将自然元素囊括到一个整体中考量。因此,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始终坚持科学进行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并逐步建立了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相匹配的制度基础。这些制度已逐渐形成并日益完善,可以将部分成熟的制度融入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体系中,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中国智慧,不断提升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效能。! g6 ^; M, Q8 O; x
在上述前提下,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需要以法律为保障。对此,为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在宏观层面,中国应按照海洋事业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的现实情况作出体系完善。在操作性较强的微观层面,中国还需构建区域间联动和部门间协同的保护治理及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并积极探索建立沿海、流域与海域的综合治理一体化体系。' |: c$ \9 y) F& F+ E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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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海洋生态环境法治的实践路径》,原刊于《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
6 Q2 F' I* \; C& K6 F8 u作者:张晏瑲,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