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补充,对扩大碳市场参与主体、提高碳市场流动性及推动企业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决心,也符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减排政策。目前我国学界针对蓝碳交易机制虽然已经提出制度框架和宏观政策构想,但缺乏对蓝碳交易认证及运行机制具体程序和规则完善的研究,需探寻蓝碳纳入 CCER 市场的法治路径,细化蓝碳交易认证及运行机制。, B2 K- m2 i* t5 U8 c( C" ?
一、蓝碳交易规则的功能完善) g& g* ^ l5 [+ b
有关蓝碳交易的法律规范涵盖范围较广,而蓝碳类型的多样性和省际差异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复杂化。因此,蓝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坚持“自上而下的中央立法”与“自下而上的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统筹中央和各区域立法。4 {$ a/ G: n5 A5 P! I3 K- t1 S
首先,由于《交易管理办法》等指导CCER 市场交易的办法或规则为国务院所属部门所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效力等级受限,亟需编纂《应对气候变化法》并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承认蓝碳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在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履约作用和流通地位。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正处于讨论和准备阶段,应把握此次立法契机,明确蓝碳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替代履行方式,对蓝碳资源的作用、开发和交易做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推动蓝碳项目开发和CCER 市场的扩容。其次,蓝碳交易按照“先试点,后推广”方式已在浙江省、山东省、辽宁省等区域先行试点,展开蓝碳项目交易的实践。在此基础上,以前期经验为鉴,推动蓝碳交易运行规则和操作程序不断细化和完善。此外,可借鉴《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制定并发布《蓝碳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在蓝碳项目审定和核证的程序、内容、方法学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建议,减少项目审核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同时重视蓝碳项目方法学的开发,根据我国区域情况和蓝碳资源条件,研发碳汇核算标准,扩大蓝色碳汇的交易种类。
- e$ Y/ X3 }9 ^. T1 I( N5 v2 j二、规范蓝碳交易定价机制
0 _5 i: {* j5 w Y8 |0 g" I根据“碳定价悖论”,降低碳定价绝对成本的影响只有将政策注意力投入到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更广泛的背景下才是可行的。因此,为弥补我国与国际碳价的差距应采取政策激励措施,通过税收减免、碳汇补贴、风险分担、宏观调控等政策降低碳减排成本。此外,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简单”的外部性,全球诸多大型企业开始实施内部碳定价,通过将碳价格内部化来完善政府主导的碳市场定价机制。内部碳定价机制是缓解气候变化危机的有效激励措施,然而这种企业内部内控式减排机制的动力依赖于碳价格的高低,优化碳定价机制已经成为未来碳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 r; w4 g$ Z0 z+ q9 s+ I基于此,规范我国蓝碳交易纳入CCER 市场的定价机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CCER 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托碳抵消机制,具体政策在国际上体现为设置碳抵消比例、设定碳价格上限与下限等。现行碳交易实践下,我国应丰富碳价格调整措施,就碳价格上下限、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做出全面规范。欧盟、新西兰、韩国在碳价限制措施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此外,建立CCER 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以保证长效的供需平衡。稳定市场供给利于保持碳价合理区间,应规定市场稳定储备机制的启用条件,保证市场作为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第二,加强与全球碳市场的互联互通。一方面,以欧盟、韩国、新西兰碳市场管理经验为借鉴,加快CCER 市场改革和机制完善,制定我国碳减排发展目标和路线图,规划碳市场改革方向;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加快中国碳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同时塑造碳生态国家形象,提高CCER 国际认可度,争取气候变化国际话语权。
) r$ U) b5 U9 R% W* p# g- b三、推动交易方式多元发展$ W- d5 {; F0 E5 ?7 O
一是搭建蓝碳公开市场的交易平台,将蓝碳作为CCER 市场碳汇交易的类型。蓝碳交易平台建设是蓝碳交易方式多元发展的基础与核心。在CCER市场交易平台上,蓝碳可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等信息平台完成CCER 注册、流转、交割、结算等程序,打造交易信息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二是明确交易平台在场外交易中的划转作用。我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但未对场外交易做出规定。场外交易方式已经成为全球碳信用市场交易的主流方式,关系到企业购买碳信用的信息获取和需求满足。VCS 市场明确场外交易作为碳信用交易的合法方式,允许交易主体线上询价、线下磋商达成协议,最终由交易系统划转、结算。我国可借鉴VCS 场外交易方式的相关制度经验,规范场外交易的资金和CCER 划转。三是引入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碳金融衍生品。通过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建立多渠道融资机制,为市场注入活力。同时建立碳期货市场,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推动统一的蓝碳市场交易平台发展。
; O2 `$ r' P# n四、健全核查监管机制 v/ K3 J: ?% V9 Y& }1 Q/ y' D
首先,明确蓝碳交易监管制度。一是明确蓝碳市场监管机制。蓝碳市场中的监管主体包括政府、交易所和第三方机构,厘清这些监管主体的权责边界、确定其监管地位对蓝碳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关于蓝碳市场监管主体的设置存在政府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监管两种模式可供选择。由于政府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若与执行者为同一主体,难以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因此,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更符合行政法的基本法理和市场的运行规律。此外,还应在蓝碳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开透明,确保碳市场良性健康运行。二是明确蓝碳环境监管机制。蓝碳环境监管机制的内容包括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生态损害修复制度等。首先,建立蓝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支撑,在认定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的法律属性基础上设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其次,可设立分类审批制度,将蓝碳项目按照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据此采取定期区域检查制度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等,以预防和减轻环境损害。此外,还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度。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及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x0 k2 S3 S# x& v3 C其次,完善第三方核查机制。完备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认定机制(包括核查人员资质)和监督管理机制是第三方核查机构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由于国内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涉碳业务核查管理办法,企业出于逃避高额购买碳配额或CCER 的目的可能与核查机构串通,从而导致碳配额市场中出现碳排放数据造假、第三方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核查程序不规范、核查工作走过场等情形。! \) x6 Y* _" g
为避免蓝碳认证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夸大碳信用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应加强核查规范建设。借鉴欧盟和美国已经较为成熟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机制,明确碳数据质量监管的内容和流程,出台相关认证与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对核查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应建立系统的核查技术规范。统一核查标准,细分核查领域,明确核查流程,制定不同项目类型的核查技术指南,使核查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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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d7 e! `+ H$ Q3 M文章来源:节选自《蓝碳交易认证及运行机制的挑战与应对》,原刊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 j' b, G. ]7 y作者:朱晖,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教授;赵佳齐,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