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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e' O4 e; C6 e4 {5 S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渔业)主管厅(局): : x2 x% N( T" V3 M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由沿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我部批准后执行”的要求,我局拟组织开展2019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方案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4 U8 W3 ~( W( }
一、认真研究确定专项捕捞许可的范围和内容 1 e5 l1 w4 _: Q9 Q+ h
一要尽可能减少对伏休秩序的影响。专项捕捞只是正常休渔的一个例外和补充,决不允许因为专项捕捞而对伏休秩序造成冲击。
/ p0 ?. X% r/ { 二要科学审慎制定专项捕捞许可。专项捕捞安排应统筹考虑当地渔业资源保护与渔区社会稳定,符合资源必捕性、管理可控性的要求,申请专项捕捞许可的必须与限额捕捞相结合,并保证公开、公正、透明。申报材料应明确专项捕捞设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主要许可内容及其对伏休整体安排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拟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限额捕捞方案。
$ L, _1 e, q$ Y 三是提供2018年伏休专项捕捞工作总结。全面总结、评估2018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作业,内容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特许捕捞配额分配方式、数量、取得成效、监管措施、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具体格式见附件3)。
6 t2 H4 M+ p N/ z4 C4 u 二、科学合理制定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
/ Y0 p$ L# O3 @, }0 B 一要覆盖全部相应的捕捞辅助船。不执行所在海域最长休渔时间的捕捞辅助船,均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具体包括:为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渔船、定置作业渔船和其他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提前合法开渔渔船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 D# @, [, |, |. n- u
二要严控提前开渔的捕捞辅助船数量。要在确保伏休大局稳定、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统筹本地区作业渔船捕捞辅助船配套需求、作业渔船保鲜运输能力和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科学提出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伏休期间捕捞辅助船只能从事运输服务,禁止从事收购服务,每艘辅助船只能为一种作业方式配套服务,配套数量由设区市统筹,且不得跨市配套,对资源破坏性强和具备长时间保鲜运输能力的渔船原则上不允许配套捕捞辅助船。同时,捕捞辅助船总数不得高于所服务渔船总数的八分之一,且每 申报捕捞辅助船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2018年批准的数量。
0 J8 r, @' f/ J- I 三要严格规范捕捞辅助船的管理。捕捞辅助船必须填写渔捞日志,如实记载渔获物转载情况。配套管理方案应明确捕捞辅助船数量、船名、配套服务的作业渔船船名等信息,并指定渔获物定点上岸码头,建立可管控、可追溯的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4、5,附件将作为专家评审和方案实施的重要依据,请如实、认真填报。) h! I; k5 W: g5 Y" @
三、周密部署行之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 ; U' I# x$ p6 P! {
要切实加强专项捕捞渔船的管理,做到船只外观可区分、易辨识,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可管控,网具使用和渔获物上岸情况可掌握。要严格落实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严控不在方案中的捕捞辅助船出海,出海的捕捞辅助船要按照方案要求落实配套服务渔船,并在显眼位置进行标识。要加大对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渔船私自变更作业方式、作业海域、作业时限、捕捞品种、渔获物上岸渔港和捕捞辅助船从事生产、渔捞日志不填写或填写不规范、接受涉渔“三无”船舶渔获物、私自变更渔获物上岸渔港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取消下一年度从事专项捕捞或提前开渔的资格。 & B0 l- b% P1 Z. U4 j- \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于3月20日下班前以正式文件将申报书报送我局(同时发送电子稿)。 + q8 A* o+ q0 H. Q# {; S9 F
联 系 人:资源环保处 吴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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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 Y) B# Q. \0 T+ H9 j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 c- h. x# e `: |6 \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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