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依据及路径选择 - 海洋遗产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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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金良

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与环中国海周边国家相关度大的,主要是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因此,中国需要与环中国海周边国家合作的、共同进行遗产保护的,也主要是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与环中国海周边国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进行协商和保护,也是由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本身的特点所要求的。在环中国海上一条条“文化线路”的串联之下,古代中国与东亚包括东北亚、东南亚地区一直都保持着密切的“文化共同体”关系,正如法国学者丹尼斯·隆巴尔(Denys Lombard)曾说过的环南中国海那样:“中国华南地区和环南中国海地区,由于世代的贸易网络和文化交流而密不可分,构成一个可以和布罗代尔讨论的地中海一样的整体。”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是将中国与环中国海沿岸地区连接到一起的和平之路、合作之路、友好之路、大家庭之路,所以它的遗产空间分布遍及中国和环中国海及印度洋地区。对环中国海及印度洋“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进行保护,应该具有国际化视野,付诸于国际合作共同保护的行动。现在环中国海及印度洋周边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沟通协调,各个国家对于同一类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的政策不尽相同,这就会给他国文物保护工作带来困扰。以海底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例,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政府允许开放打捞,菲律宾、越南政府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商业打捞,而中国和泰国则完全禁止一切商业形式的打捞。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开放打捞和允许商业打捞的国家,当其周边海域的海底文物被打捞殆尽以后,其商业打捞者的目光必然会投向未经大面积打捞过的远海海域甚至是他国海域,相比之下泰国周边海域较浅,海下文化遗产存量也远不及中国南海,所以这就给我国南海海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更大的压力。% R& t9 F- g8 }& V9 h9 H$ d# B1 A

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依据

在国际上,众所周知,国际性政策法规是相关国家和地区基于各自的传统法规理念和各自的利益相互竞争与妥协的产物,而在当代条件下,对于国际上的同一个问题,在国际法规政策制定时,各个国家、地区的“话语权”大小实际上是不同的。这就必然给一些国际间的海洋文化遗产的对待与处理带来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不合理。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协商和修订这些国际性法规政策,使其更趋向于公平、合理;而尤其需要加强大区域之内政府间、非政府组织间的沟通、协作、协调,研究制定适应于本区域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标准。区域性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是相对最为迫切、也是相对最为容易的,因为本区域之内关联度紧密,打交道多,迫切需要施用相同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同时,本区域之内历史上就关联度紧密,历史遗产的内涵有很大一部分是相互联结的,甚至是共同形成的,尤其是海洋文化遗产,在历史上的一个大区域之内,国家、政区之间近海之外的海域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有大量海洋历史遗产,现在区分应属于哪一国,往往形成争议,为了建立区域和平机制,建立合作之海、和平之海,最聪明的办法,只能是区域间的协调与合作,对那些可能存在争议的海洋遗产,实行共同拥有的区域政策。这将无疑对区域内各国都有利。和平、共赢应该成为21世纪人类聪明智慧的标志。 # s% W. J6 V5 n' Y

2001年联合国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环中国海周边国家大多已签署加入,为今后环中国海水下文化遗产的考古研究和保护提供了国际典章。公约开宗明义,确定:“‘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 ①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②船只、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③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这就为区域国际合作创造了“非经济”“无利益”(至少非直接有)的前提,有利于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和保护。但目前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对于海洋文化遗产权益及其保护在很多问题上语焉不详;《联合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专则专矣,但重在规定各签约国如何做好“本分”实施具体保护而避谈权利与争端。对于往往具有跨国、跨大区域性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更没有专门涉及。而《联合国海洋公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现行“法律”造成了环中国海沿岸国之间主权要求的重叠,因此为了能将岛屿、水域划清“国界”,各国争执不断,争端岛屿、水域中的海洋文化遗产包括“海上线路”文化遗产,也被裹挟在争端之中。如果对环中国海及印度洋“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只是一味争夺,显然也违背了我们共同的先民开辟和利用海洋文化线路追求友好互通共荣的初衷。所以环中国海及印度洋周边国家加强区域间协调合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基本精神制定一部东亚环海相关国家的区域性公约或协定,应当是很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所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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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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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对策选择,可有以下几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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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好现有国际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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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平台活跃在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各相关领域,为国家间的合作搭建了桥梁,可促进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迅速进展和规模的日益扩大,合作形式多样化,因此需要我国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国际合作平台。目前,全球可利用的国际合作平台主要有联合国及其下设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除以上平台组织外,我国还加入了多个国际组织如亚太地区和第三世界组织。这些平台可以协调国家之间在促进和加强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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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国际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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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搭建必要的并利用好国际合作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是国家间进行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合作的载体和渠道,平台的搭建要以我国的利益和海洋权益为出发点,以在国际合作中争取发展资源和发展空间。第二,加强政府间的对话。共同营造稳定和良好的合作环境,努力消除合作发展中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第三,加强教育与学术合作。人才资源是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教育与学术合作,共同培养服务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高技能型、实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第四,加强民间交流合作。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交流方式,让人民参与合作交流来巩固合作基础,让合作成果不断惠及各方,从而得到更广泛更坚定的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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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相关民间国际组织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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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国际组织是民间交往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力量。我国参与的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海洋和平大会等组织在推动我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上可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因此,需要我们在重视政府间合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国际组织的力量,形成全方位、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的格局。一方面,要突出民众的主体地位,发挥民间国际组织在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整合社会更广范围和领域的资源,在加强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的基础上为民间国际组织提供更为健全的保障机制,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合理配置民间国际组织资源,最大限度地凝聚全世界的社会力量,通过民间国际组织平台,平等、自由地讨论研究有关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问题,协调各国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立场,为政府组织的行动计划做出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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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国际相关学者及其学术机构团体的“智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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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智库是决策者政策理念的主要来源,学者和学术机构、团体的专门知识和政策理念在国家的政策制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在世界各国大多同样。中外都需要制定实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利用政策和战略规划,为海洋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和发展采取共同行动。因此需要国际相关学者及其学术机构团体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内涵与价值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阐释。另一方面,发挥文艺作品和传播媒体的作用,增强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话语表达和文本表达,让人们通过文艺作品、传播媒体直接感受与认知当前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问题与建设路径,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并转化成保护身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实际行动。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在环中国海、环印度洋沿岸、岛屿地区分布广泛,数量巨大,有的需要进一步发掘发现,有的已经甚至一直受到相关国家重视,如何作为“文化线路遗产”整体加以重视和保护,发掘、发挥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代文化积淀的现代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其在当代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使命中发挥好作用,是不仅需要中国,同时也需要相关国家和地区,乃至全世界各国各地区都“行动起来”共同完成的命题。因此,如何使各国都“行动起来”,“行动起来”怎么做,都需要国际相关学者及其学术机构团体发挥“智库”作用,为其本国、也为相关国家“相互之间”提供出既符合本国需要需求、又符合相关国家、地区“利益共同体”亦即“命运共同体”需要需求——对其共同享有、共同研究、共同保护、共同利用的意见、建议,既为本国政府,也为相关国家政府和地区当局提供决策参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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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建立国际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评价与保护制度

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尚未建立全面系统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评价与保护制度。仅有的《水下遗产保护公约》远远不够,且其中不少精神、规定对大多具有“国际性”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不利,不能适用。我国要积极主动构建一套符合各国利益与和谐海洋观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并使之成为国际标准,统一各合作国的文化效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于一体来确定评价内容,通过国际合作平台组织对各国或各合作区域的海洋生态进行权威检测、评价、发布评估公报,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及时反馈与监督改进,保证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与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公平准确、奖罚分明的激励制度,通过实行国际表彰、奖励与警告、惩罚等方法健全、完善考核标准。另外,评估评价制度的执行除依据国际上相关法律法规外,我国还要积极主动建立相关的国际评估评价制度、保护保障制度与执行制度,确保评估评价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制定出国际统一的海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政策,对于有争议的文化遗产,可以做到搁置争议共同享有、共同研究、共同保护、共同利用,会是一种和平共赢的两全之策。加强“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发掘、保护与传承利用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及其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在相关国家国民中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促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早日建成“四海一家”的国际海洋合作、和平、和谐世界。; f5 Y: G3 z- p: ]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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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国际合作保护及其对策思考》,原刊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6期,转载请注明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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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金良,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上丝路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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