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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因微信转发被违规。以下内容转自某知友,希望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严重性。更希望能好好处理!!! 0 F- ~. L9 t# W
就在2018年11月4日凌晨1点14分,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公司在装卸作业时,因软管垫片老化、破损,导致碳9泄漏,可能很多人对碳9及其危害并不了解,碳9:其主要成分包括异丙苯、正丙苯、乙基甲苯、茚、均三甲苯、偏三甲苯、邻三甲苯等,是石油经过催化重整以及裂解后副产品中含有九个碳原子芳烃的馏分在酸性催化剂存在下聚合而得。说白了,就是比毒药还毒的东西,然而就是这么一种有毒的气体,将近7吨泄漏在海域里,腐蚀鱼排,毒死海鱼,污染水体,污染空气等等严重后果。在事发当天,政府给出的回答是大气指标恢复正常,污染已控制。控制了吗?没有,就算是现在,已经过去了4天之久,生活在附近的居民仍能闻到刺鼻的味道,海鲜也不能食用,众多的渔民经济来源中断。事发两天,空气指标正常,海水水质石油类含量复核标准,化学需氧量复核养殖水质要求,原来泉港政府的办事能力这么强,现在的处理手段这么强,近7吨的碳9泄漏在海面,说处理就处理了。意外灾难并不可拍,可怕的是你们一味的在网络上限流控热搜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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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件的真相,更希望政府能有所作为,切实关注渔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3 p3 a7 ~) \" q) w9 M( t
事件更新如下:
. O; ?$ l, `8 h/ {; ~ 2018.11.26 引自新华社 9 L9 ?( M2 h+ P Y$ Y( g, ^
瞒报近十倍!泉州碳九泄露事故如何一步步酿成公信力危机? 9 w& U/ u1 M; B2 `) h
昨天下午,泉州市政府再次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事项,依然是关于泉州港的碳九泄露事故:“调查发现,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性质十分恶劣。”
* x4 Q4 N, g" o+ p5 p 瞒报了多少呢?根据调查组调查,此次事故共泄露碳九69.1吨。而在11月8日的通报中,这个数字是6.97吨。几乎整整10倍!
" `( i' J4 S* K w 这不仅是一次典型的公共卫生和安全事故,甚至可能演变成一场更典型的公信力危机。 / ~( O0 q$ F# h$ y+ ~
时间线 - `' j& u4 s( c% k7 ?: O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可以回溯一下整个事件的时间线: ' m" A- M- L! M1 f- i
11月4日,事故发生后,泉港区环保局发布通告,共有6.97吨碳九物质从装卸码头和油船之间的连接软管处泄露。同日,再次发布通告,称“由于及时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当天下午就已经基本完成海面油污基本清理,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指标也达到安全状态”。但在此前后,不少当地居民和自媒体爆出“空气难闻,令人不舒服”;
; L8 E# z. ]; C0 ]8 B& ` 11月8日,舆情发酵三四天后,泉州市政府才出面就泄漏事件及处置情况发布通报,派出由当地多个政府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且聘请第三方环境科学机构进行评估;进行海洋水质状况、大气状况、肖厝村海域水产品管控、水产养殖损失理赔、住院诊疗、群众工作等,发布专家调查报告; 6 z8 o, Z! @; \" ^
11月18日,有记者发表文章,称11月11日在泉州调查报道事故期间遭受当地警方深夜“突击查房”;
1 R1 G2 t( a, H$ _2 R. a# t 11月20日;泉州市公安局通报,记者所言情况属实,“执法相关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执法不当的行为”,三名公安责任人被处分(副局长、所长做检讨,民警停职); 3 O5 M, n; L0 z' l9 Z/ v3 B; O: M
11月25日也就是今天,通报称,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管理无序、主体责任不落实,泄漏事故主要是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 # G" z: x- d. q. H
调查组发现,涉事企业一开始就订立攻守同盟,事发当天就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对泄漏量进行严格保密、统一口径,以逃避刑事处罚,要求涉事人员严守泄漏量为6.97吨的底线;之后通过精心掩盖、移花接木等手段,少报62.1吨。
' h2 V, O3 k& F. S+ R* x “尽管企业百般掩盖,也采取措施吸回了大部分油污,但泄漏事实客观存在,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事故调查组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专家团队,根据事发当时气候条件、潮流潮速等情况进行推算和反演,此次裂解碳九泄漏对周边村庄大气环境的影响有限。” : o7 i8 `9 I) A; Z4 R/ F

' U- q1 I8 U' Z% s. T& p 瑕疵
8 U( i1 K/ m( G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0 T+ t4 E J: v& {2 [3 v( |+ y
可以理解的是,获得真相需要时间,尤其是这样重大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更需要专业、科学的调查过程。事实上,也正是泉州市政府多个部门、相关第三方专业环境科研机构组成的调查组、专家组的努力,才让企业瞒报的事实浮出水面。
# b5 N4 n7 |/ n. Z' |% w 事故发生,谁都不想看见。发生后怎么处理,如何及时公布消息,打消大众恐慌,并做好包括医疗救护、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考验对于突发状况的组织处理能力。
$ B: x) z( [- R' H 而当我们回顾此次事故的处理时间线会发现,至少有以下几处瑕疵: : ^+ C4 {. V* g# B+ y
1、事实未清,表述过满。
" \3 ~+ W5 }3 F$ l2 g9 G 根据最新调查,11月4日凌晨1点,化学品才停止泄露;但就在当天,港区环保局已经通报说“基本完成海面油污基本清理,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指标也达到安全状态”。而根据最新通报,5日港区空气各项指标才恢复正常值。 % `- c8 R' I) c0 v3 L% Q
大概是港区环保局非常信任涉事企业?或者是希望通过这样的通报打消公众的恐慌?总之,在不掌握全部事实的情况下,这份通报略显着急。正是通报和普通民众的切身体验之间的反差,形成了最初的舆情酝酿。
1 `0 `4 D, ~7 q- n. k- W 2、没事找事,欲盖弥彰。
$ R+ l1 {+ K" h; q L6 {2 g3 i 在有记者调查报道的情况下,当地警方或者包括主管宣传部门在内的相关人员强行加戏,把舆情的方向完全带偏——说白了,如果事故的处理是妥善的、信息的发布是及时透明的,为什么要在各方都正紧锣密鼓地处理大众安全事件时,腾出手来颇有余裕地去找一个记者的麻烦? 9 x' Y/ L1 R; _0 ]* C
也就是说,真正的瑕疵还是出在事件发生后不久。事实上,在近20天的调查后,官方的结果是什么?恰好是也许当时港区环保局很信任的企业在撒谎、在不择手段地掩盖真相。最该被追究责任的是企业、是相关责任人,而前面的几次瑕疵,公权力犯下的错误,客观上让大众对事故的关注失焦跑偏,也损害了整体的公信力。
6 x9 c. p6 Z9 }! N) }/ N0 s; q$ D 处理
# M. j1 ^ V9 R 应该说,泉州市政府这份最新通报,还是让人看到了努力和诚意。首先是处理了一批人—— 5 o) {# e/ K! u% c
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东港石化公司包括法人代表黄某仁在内的6名企业人员,和“天桐1号”油轮包括值班水手长叶某彪在内的4名操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批捕黄某仁等7名直接责任人员;
! g. ~8 f" p6 M 调查组认定泉港区党委、政府没有按应急预案分工组织实施,个别部门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 ( Q. _5 s% A4 J; E. d) J4 R
责令临时主持泉港区委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区长颜朝晖做检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泉港区委常委陈相成免职;
2 C; ]' ]+ J' e7 e8 {9 O8 E 区交通局局长朱辉阳、区安监局临时负责局务工作的主任科员刘建康停职检查;
: {' D, n, L9 T. r& x9 X0 R" {* Y 临时主持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工作的党组成员吴福荣诫勉。
6 L! Z0 e4 @/ V, G* Q- `% H 辖区湄洲湾港口管理机构“行业安全监管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履职不积极、报告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港口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陈文雄被责令停职检查,肖厝港务管理站站长李庆社被责令停职检查,副站长连建兴免职处理。
0 a0 o k+ f. h, h! D6 @ 我们注意到,在处理的人员中,大多后面附了这么一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的确,这要看调查结果、以及事故造成的后果而定。 & L; P# r/ q/ ~* u2 q$ M' P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V; F4 J/ {6 b; m# R
截至14日,事发海域及附着在修复渔排、礁石、岸滩的残留油污完成清理。16日,接触泄漏裂解碳九的群众69名全部出院。7日起,泉港城区各项空气指标保持“良”以上;责成涉事企业先行支付涉事特定海域网箱水产品保证金,并承担监督养殖所需的一切费用;泉州市下拨渔民生产恢复应急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扶持周边海域渔民生产。
, n/ I/ X' S; v- E5 B3 {9 q# Q 代价
2 \% q$ w2 b2 M" g& e2 D 可以说,这是一次典型的,因为“自保”心理作祟酿成的危机。
$ B `1 X- A. q* {/ ]7 W6 l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或许这些人是为了“自保”去掩盖事实、攻守同盟、对外统一口径。但正是这种欲盖弥彰,恰恰让自己走到了违法境地——
& Q- Y6 @/ N0 q+ L( 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M# p9 c9 s6 A4 d. } 值得注意的是,据“后窗工作室”报道,根据1978年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小型泄漏是指泄漏量在7吨原油(50桶)以下,中型泄漏表示泄漏量在7-700吨(50-5000桶)之间,如果泄漏量达到700吨(5000桶)以上,则称之为大型泄漏事故。
; ?8 L. {4 v7 _/ N9 F+ b 7吨是小型泄漏的认定标准阀值。这或许给企业的“自保”性瞒报提供了某种注脚。 9 [ _/ ^2 o- F, R$ h5 U" W
从当地涉及其中的各个层级官员、不同政府部门来说,也许也是本能地出于“自保”的心态,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少不让自己直接负责的领域再节外生枝。所以,在不同的授意下,环保局可以去发通报,当地可以捂消息,捂不住了发通报,之后看到记者不便阻拦便用盘外招去恶心一把……
' l5 j$ b& ]( l8 ^, g- S 公信力就是这样“雪崩”的。 $ @5 \2 V, s7 G' F/ g3 j
前后通报的事实出入会让人质疑最早通报的出台过程,进而质疑此类通报的公信力。“查房”事件的曝光更会让人质疑当地官员的官僚化、警察的“家奴化”。这本都与危机事故处理关系不大,至少不是直接关系,但却先后主动竖起了靶子,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 ; D: Y, \& `2 w, F7 W2 A- i& @; J
而到最后,这些曾经自己都觉得特别“机灵”、特别“快速见效”、特别“狠”的招,在整个舆论场的目光注视下,统统失效。事实上,恰好是最老老实实、科学专业的调查,复原了整个事故的过程、各方责任人的过失。 $ f, F1 d8 M4 d X
同样,这些曾经不惜以各种行政化、官僚化手段进行舆情维稳的人会发现,自己被这些企业和当事人“卖了”:本来事故可能完全是企业的责任,结果在“越描越黑”、“越捂越捂不住”的过程中,让外界产生了“当地政府是否在和涉事企业合谋”之感。
4 f. k' q! W7 |& P% p3 l- ^ 换言之,如果一开始就精准地去调查企业的责任,像最新通报一样,有一说一、实事求是,而不是以公权力捂消息、说大话、出昏招,客观上为事故背书、画蛇添足,何至于酿成如此重大的舆情危机? 1 }+ a- t- E; M$ N7 S, x" r
“当老实人、做老实事”,不是迂腐的人生教条,是领导人给全党干部提出的为人处事原则。更普通的道理则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毕竟,在如今的传播条件下,一旦“人知”,就真的是“广为人知”。
) O' w' y9 U# c" W, y) I 这些简易的道理,希望在复盘事故处理经过时,可以变成镜鉴和教训。如果还是没有长进,还是按照此前事故处理的方式,很坦白地说,保住的或许是某些官员的政绩、面子和位子,付出的却是整体公信力被侵蚀的代价。文/明日绫波(侠客岛)
8 I: X* n. Z; c8 m) u. H! {& w 相关阅读:
9 x4 c, [: _$ {9 x 泉港裂解碳九泄漏事件 多名责任人被处理
1 v2 x6 q: a1 D C% }6 u" Z 福建泉州市政府11月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泉港裂解碳九泄漏事件处置和事故调查最新情况。通报表示,经调查,泉港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是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共造成69.1吨化学品泄漏。目前,7名直接责任人员已被批捕。此外,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委、泉港区等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理。 ' n* ^* C' }: J/ e/ {2 ^
泉州市市长王永礼通报表示,经调查,2018年1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公司的“天桐1号”油轮靠泊泉港东港石化公司码头,拟接运东港石化公司工业用裂解碳九。当晚18时30分左右,岸上人员开始对东港石化码头输油管道进行裂解碳九装船作业的准备工作。在码头吊机长期处于故障状态下,操作员违规操作,人工拖拽,用输油软管把岸上和船舶连接起来,并用绳索固定软管。晚上19时12分,后方油库通过库区专用装船泵向“天桐1号”货船输送裂解碳九物料。11月4日凌晨,随着潮位降低、船重增加,船体不断下沉,连接岸、船的软管也随之不断下拉,由于连接岸、船的软管两端都被绳索固定,致使下拉的长度受限;0时58分许,强大拉力将软管拉裂,裂解碳九从管壁破裂处外泄。1时13分,码头作业人员发现泄漏,立即采取停泵关阀措施;1时21分,油品停止泄漏;同时,企业立即组织对围油栏内油污进行回收,使用吸油毡吸起了大部分泄漏物。调查发现,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性质十分恶劣。
3 J" C. o5 I; q 王永礼表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企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也有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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