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点】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变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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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将海洋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需要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国内对于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相关研究较少,加之不同类型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也存在差异,这些现实困难与不足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基于此,为本文探索性地提出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优质海洋产品的需求,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 J7 g0 K! j3 U[color=rgba(0, 0, 0, 0.9)]一、全球尺度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 {8 `: w! z- \0 M4 {  y
[color=rgba(0, 0, 0, 0.9)]全球尺度的海洋生态产品主要为存在服务类生态产品中的全球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等服务,但是由于这些服务缺乏二级市场价值,目前尚未完成价值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为这些尚不具有市场化价值的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可靠方案。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与一般的环境经济政策不同,它注重环境正外部性内化,让环境保护者受益,这种正面激励措施更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目前,中国陆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已经广泛开展,而与海洋相关的典型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尚未开展。因此,构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框架体系,对于促进海洋保护与资源开发,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g5 e" A4 x2 y( u& y$ q
[color=rgba(0, 0, 0, 0.9)]蓝碳交易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实现海洋碳汇功能和全球气候调节价值的重要途径。已有研究显示,红树林、盐沼、海草床三大蓝碳生态系统碳汇作用极高,虽然其面积仅为海洋总面积的0.5%,但是却贡献了超过50%的海洋碳储量,与陆地生态系统相比,其碳埋藏速率是陆地森林的3~4.8倍。因此,海洋碳汇功能所带来的全球气候调节服务价值可以通过蓝碳项目的开发与市场交易转化为经济价值,同时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最大化。2 d0 Y  v3 y1 t; B- [
[color=rgba(0, 0, 0, 0.9)]然而,当前蓝碳交易的对象仅为[url=]IPCC[/url]所承认的红树林、海草床、盐沼三种蓝碳生态系统。渔业碳汇、海洋微型生物碳泵产生的碳汇等虽然潜力巨大,但是目前依然处于争议和讨论阶段。渔业碳汇主要包括藻类和贝类养殖两部分,而目前联合国尚未将其列入碳汇清单中,主要原因是传统意义上的渔业碳汇集中在大型海藻和贝类养殖收获的生物量碳汇方面,但是这部分“可移出碳”通常以食用为目的,因此养殖过程中所固定的碳会很快重新转化为CO2释放到大气中,无法构成长时间尺度上的碳汇。然而,大型藻类在生长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机碳,其中一部分溶解有机碳(DOC)会在微型生物碳泵(MCP)的作用下形成惰性溶解有机碳(RDOC),而另一部分颗粒有机碳(POC)则可以沉降并埋藏在沉积物中,并且RDOC和POC也都可以向深海输送并埋藏;贝类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粪便和未利用的颗粒有机碎屑等生物沉积物,可以沉降并埋藏在海底。由此可见,藻类和贝类养殖过程中可以构成对全球气候变化有影响的长时间尺度的碳汇,而这部分碳汇也理应纳入蓝碳交易的范畴。) g; W$ u: K$ i# u' S
[color=rgba(0, 0, 0, 0.9)]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蓝碳市场的建设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全球启动的强制型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将蓝碳纳入交易范畴,但一些国家和地区提出的蓝碳交易市场建设方案为我国开展中央和地方层面的蓝碳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鉴。目前我国正处于探索开展[url=]海洋碳汇交易[/url]阶段,借鉴国外蓝碳市场建设经验及国内林碳市场建设的成功做法,我国蓝碳交易实施机制的建设思路如下:①界定蓝碳交易的产权主体。明确交易主客体、交易方式、议价规则等基本要素。②完善蓝碳交易法律制度。此外,针对不同的蓝碳项目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或实施规则。在地方层面,要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补充细化相关法律法规。③将国内外机制相结合,形成蓝碳交易的国内国际机制。在国内,应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监管体系和信息披露规则;在国际上,应建立蓝碳相关合作研究机制和核算平台,探索蓝碳交易国际机制。④完善蓝碳交易价格机制、市场机制、补偿机制等。可以设立蓝碳交易专项基金、蓝碳保险等为蓝碳项目的开发建设与风险规避提供保障。此外,应建立蓝碳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所造成的蓝碳损失进行修复。
" B" ?! s1 J$ E( m6 e[color=rgba(0, 0, 0, 0.9)]生物多样性银行亦称生物多样性补偿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实现[url=]海洋生物多样性[/url]维持服务价值的重要手段。生物多样性银行的目标是通过构建生物多样性核算框架与方法,允许土地开发商购买“生物多样性信用”,采用基于市场的解决方案来抵消因开发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进而使生物多样性得以改善。目前,生物多样性银行被视为各国政府履行千年发展目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诺的一种方法,并已纳入许多国家的法律框架当中。; c8 N9 X8 M9 m9 [2 A2 J0 l
[color=rgba(0, 0, 0, 0.9)]生物多样性银行和湿地缓解银行政策都给我国滨海湿地的生态补偿带来很大的启发,我国可以参考其成功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滨海湿地银行制度。首先,构建并逐步完善滨海湿地占用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形式保障滨海湿地占补平衡。其次,建立更加清晰的滨海湿地产权体系,明确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并对与湿地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统一登记,从而为湿地补偿交易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创建高效且可靠的滨海湿地补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并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滨海湿地保护活动中,增加市场活力;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保证交易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进而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转。最后,制定并完善滨海湿地银行建设技术准则与规范,使得湿地的设计、实施及后期维护有据可依;构建全国性的滨海湿地信息共享与管理跟踪系统,提升滨海湿地资源的动态追踪能力,进而提高监管能力,降低投资与开发风险。, D' n. p- I# d7 S  {
[color=rgba(0, 0, 0, 0.9)]二、区域尺度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
  D6 ?, _6 v8 O6 _8 F" ~* v: i[color=rgba(0, 0, 0, 0.9)]区域性海洋生态产品中的污染物净化服务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完成价值实现。环境税是向排污单位征收的由于产生环境污染型产品和直接导致环境损害行为的一种税。我国的环境税源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目的是通过将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改为缴纳环境保护税。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实施,对向海洋环境中排放的大气、水体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税。该税的提出正是考虑到海洋生态系统具有净化污染物的服务,因而将其作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转化为货币价值的有效形式。然而,当前常用的基于货币化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的环境税政策仅考虑污染物排放对人群健康的损害,而忽视了其对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应基于能值指标建立面向环境整体性的环境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通过围绕能值可持续发展指数确定环境税,将维持经济活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基金”,依靠税收方式恢复其维持经济系统发展的能力,从而保持这种“基金”不变。采用这种税收政策不仅能约束污染物排放,还能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并且这种向海洋生态环境“基金”投资的税收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其折旧率得以减缓。
+ s/ s2 F7 [" e$ ]7 q: @* g[color=rgba(0, 0, 0, 0.9)]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生态产品及其价值实现路径》,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2年第4期      作者:刘畅,系北京师范大学理学硕士;刘耕源,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廖少锴,廖若伶,孔维峤,邓燕瑜,董文斗,冯仕泽,系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研究人员;范振林,系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刘玉芳,系北京环宇立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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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悦来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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