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蔚:中国针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入海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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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利益攸关方,可从国际舆论途径、外交途径、法律途径和国际合作途径予以应对。* Y! h3 F* T& c- q1 a
一、国际舆论途径
: A9 `( Y" v# J& N; X人类通过海洋成为了紧密相连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与当今世界倡导的环境保护大趋势不符,更侵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核污染水排海首先会危害日本的渔业、食品、旅游等相关行业。因此,可通过日本国内民间组织和国际环保组织的力量阻止日本政府的行动。未来,中国还可联合周边海洋环境受损的国家,如韩国、太平洋岛国等,促使日本重视核污染水的排放行动,敦促其对核污染水的处理和排放进行控制和补救。! ~- n& a6 A* J
二、外交途径$ g/ F' \( h; D& c0 v6 S
在核污染水排放问题上,日方表示其重视国际社会的关切,却没有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①对于日本的行为,中国应提出外交抗议。然而,外交抗议本身难以阻止日本的排放行为。IAEA的《ALPS评估报告》中提出,净化过的污水难以去除氚这类放射性物质。②报告也提到应考虑核污染水排海的其他可替代方案,并应查看核污染水排放行动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是否对中国和韩国等日本周边国家保持了公开透明。③上述行动需要包括IAEA 在内的国际组织形成决议,或发起国际行动才可完成,可针对核污染程度、排放风险、可替代技术等对日本政府发起国际调查,以阻止日本继续排放核污染水。# |4 }9 D; D. [3 ^3 S- r8 I3 K
中国也应加强与包括日本在内的周边国家的合作。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后,中国可以与周边有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开启有关渔业的条约谈判,从而加强对东海、南海及黄海远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建立一个合规的监管机制以解决核污染水对渔业资源的负面影响。3 g9 l! Z5 S# }
三、法律途径
$ n0 P7 c+ {8 x# ~8 G, y# V对于日本政府违反国际法、强行排放核污染水入海的非法行为,中国政府有权依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3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反制和限制措施,包括继续禁止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进入中国市场。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 条第1款规定:“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所以,“交换意见”是国际司法仲裁程序中确立管辖权的程序性要件。除去韩国已经采取的外交抗议行为外,韩国还应就韩日核污染水排海法律争端的解决提交专门的外交照会,以满足“交换意见”的司法程序要件。1 y7 }, w4 w  X2 b9 ?) d6 G8 }
除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国际司法程序外,还存在另外两条国际司法程序路径:一是提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二是提请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国际社会不妨效法毛里求斯最近在“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的成功实践,在应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件中,打一套法律诉讼的组合拳:第一,将核污染水排海争端提交联合国大会,请求作出决议;第二,将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请求作出决定;第三,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作出“法律咨询意见”;第四,将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的仲裁程序。
1 W1 ?) E# L/ F( n9 T3 G四、国际合作途径$ M3 q8 H7 `% K; B5 b, A, A3 `
中国与各主权国家积极展开合作,参与核污染水排海治理/ d! j4 @  C7 j4 ]
日本已将核污染水排放入大海,在洋流的作用下,作为日本邻国的中国必然受到损害。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中国应针对核污染水排放问题提出合作解决途径。例如,中国、韩国、日本和IAEA可以在国际机构框架下成立由各方专家组成的技术联合工作组,对核污染水排放问题进行国际评估核查和监督,确保排入海洋的核污染水符合日本国内法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设定的安全排放标准。此外,工作组应公布具体核污染水排放计划,及时更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探讨共同治理核污染水的方式,考虑排海以外的替代方案。日本应确保以公开、透明、科学、安全的方式处置核污染水,积极接受监督,展开国际合作,这是检验日本能否有效履行国际责任的试金石。目前,中国与俄罗斯发表了相关声明,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表示关切,希望日本能与各国合作,公开相关数据,从而保护世界海洋环境和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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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 t! ^- S7 B0 p, N2 d, N. C国际社会则应作好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放行为的应急预案,发挥包括IAEA、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在内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组建国际专家组进行监督评估,形成信息透明的临时监督机制,在西北太平洋建立常态化的海洋放射性监测预警体系。核污染水排放的国家责任问题是一把“双刃剑”。核电站通常建设在海边,这一选址既考虑到了核发电需要大量冷却水,也考虑到了突发事故时向海排放的特殊需要。IAEA的核安全标准并不完全禁止向海排放核废水,只是要求符合IAEA的标准和程序。并且,IAEA的核安全准则和标准都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仅供各国参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目前的表态应仅限于程序问题,强调日本政府需与相关国家充分协商,在IAEA专家组最终评估报告出台前,不得擅自强行排海。& ?" \+ I2 }5 o) H  _6 l
正因为IAEA的安全标准是非强制性的,这使得周边各国的态度也显得摇摆不定。 * @; j5 d! C6 o/ R2 s0 ?3 _
呼吁非国家主体充分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良好运行的国际社会离不开非国家主体的参与
  Y( H5 W, B" {: h' Z针对此次日本核污水排放争端,应当充分发挥非国家主体的力量,不断扩大各行为主体参与福岛核污染水治理的渠道,丰富核污染水治理手段。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IAEA、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可以成立一个国际专家小组来监测和评估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的相关情况。各国也可以在联合国大会上提议对核污染水的处理进行主题辩论,形成决议或宣言。各国的学者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进行研究和论证,形成权威的、系统的报告。该报告应该包含多学科的分析,尽可能多地覆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子领域。例如,从法学层面分析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是否合法,受影响国家如何求偿,如何规制有关排放等问题。从政治学层面分析核污染水排放决策的流程和影响因素。从国际关系学层面分析核污染水排放对海洋安全、国际秩序、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其他重要概念的影响。从海洋学层面对核污染水排放后的海洋环境进行模拟。从渔业水产学层面分析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对海洋渔业的影响并计算和评估预期损失。中国政府可联合高校共同建立相关检测实验室,以中国为主体,联合其他国家的实验室,发布对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后相关环境影响的建模,而非依赖西方国家已有的模型。鉴于日本已经开始排放核污染水,需要加强国际社会合作与IAEA的介入,同时敦促中国的核安全立法出台,在保障中国利益的前提下,制约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放行为。要求日本与利益攸关方协商后,在多方监督下有条件、分步骤地排放。; k* ^" z" F9 \4 y1 w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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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日本排放核污染水行为所涉及的国际责任及中国应对》,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年第3
7 z3 I5 ^+ X& d7 b# N) a: X8 p作者:吴蔚,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 i, D$ \4 C% h7 [8 C"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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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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