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婷 宗佳:法国科技评估制度简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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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法国科技评估的法律规定、法国科技评估体系、法国科技奖励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并阐述了法国科技评估的特点。中国可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科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加强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几方面加强和改进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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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美国开展科技评估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科技评估受到许多国家高度重视,成为现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法国的科技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与我国有着相似之处,政府干预色彩比较浓,其科技发展遵循了市场经济体制和自由民主制度的原则。法国从19世纪50年代起开展科技评估活动,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体系。了解法国的科技评估体系,了解法国开展科技评估工作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科技评估制度,完善科技评估工作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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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科技评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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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把科技评估作为政府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并作出了法律规定。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第85-1376号),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第5款“研究政策与技术开发的评估”中第14、15条规定,“法国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根据各自的指标受到评估。评估的指标和评估方法在计划实施之前就已确定——公共研究机构按照定期评估的程序开展评估。”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未经科技评估不能启动,评估师必须对其所做的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随着法国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科技评估已成为法国政府决策、管理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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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法国的科技评估报告人有着特殊的权力,他可以对国家机构的任何地方进行检查,可以接触所有行政部门的资料(除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资料外)。在执行公务遇到困难时,他们还可以享有议会调查委员会的特殊权力。这样形成的报告结果,将直接用于立法讨论和预算参考。评估过程中,报告人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向新闻界开放,以收集一些与问题相关的个人及组织的意见,并将听证会的小结作为报告的附件体现在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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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的科技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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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评估执行者的不同,法国的科技评估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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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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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的设立与法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紧密相连,体现了议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20世纪80年代,为了独立地评价政府对科技政策的重大方针,法国国民议会决定成立一个属于自己的评价机构。于是在1983年创立了议会科技选择评价局,以便对国家总的科技发展方向进行评价,并为政府选择科技发展方向提供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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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任务:将科学技术选择的结果报告议会,帮助决策,职能包括搜集信息、实施研究计划和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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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及机构构成: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中部分议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附属秘书处和办事机构构成。多数成员在科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其中部分人长期担任政府部长等职务。下设的科学理事会由15名非国民议会的科学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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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费:完全由政府承担,除人员工资外,评估经费每年500万法郎,以保证整个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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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程序:在本局内部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评估报告的起草负责人,报告起草负责人向议会评价局提交可行性报告,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如果起草可行性报告需要调查,负责人可以组织议会以外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也可聘请独立研究机构(国内外均可)参与。报告起草负责人具有很大的法律权限,可以检查全部国家机构的任何层次和部门,可以接触行政部门的任何资料(国防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除外)。报告所得结论可以在立法和预算讨论中直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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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点:评估活动重点突出,范围仅限能源、环境、新材料和生命科学四大领域。评估所得报告作为特殊资料在文献馆、国民议会报告厅和参议院书店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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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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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89年5月的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评估政府的科研政策、计划、项目、法规,评估公共研究机构,制定有关科技评估的政策、规定,认定评估事务所和人员的资格,培训评估人员。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1名是总统指定的国家顾问,1名是国家审计署的代表,其余8名由部长会议任命,其中4名来自法兰西科学院和国家科学技术高级委员会,4名来自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界。在委员会周围还有一个评估专家网(包括国外专家)配合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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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费:由政府全部承担,除工资外,年度工作经费约350万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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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权威性,负责确定评估方法,挑选委员会以外的专家,制定详细的招标规则。评估过程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并进行辩论,得出集体意见作为评估结果。整个评估过程采取异议制方式,允许被评估机构阐述其观点甚至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被评估机构必须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采取措施,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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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研机构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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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各科研机构内部均设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并已形成完善的、制度化的对实验室和人员的评估体系。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评价委员会按学科和学科组分类,委员会中2/3的成员从研究人员中选举产生,另外1/3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聘请国内外专家。评价委员会定期(一般为4年)对本机构的实验室和研究人员进行评价。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机构内部的自我评价,一是评价自己的发展方向,科研选题是否得当,国家科研投入的情况;二是评价机构的内部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包括老实验室的运行和新实验室的建立);三是评价研究人员是否称职尽责。以国家科研中心的评估机构为例,该机构与研究员工会共同组织成立一个全国评估委员会,其好处是能够达到全国平衡,且评估结果公开、透明。委员会中有40个左右的学科,每个学科有24人,一部分是科研中心任命的,另一部分是工会选举产生的,对科研中心约12000名研究人员进行评估。内部机构主要有科学理事会、跨学科委员会、学部理事会、跨学科计划行政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等。全国科学研究委员会每两年对科研中心直属或协作的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创建、更新和撤销,科研人员的晋升,以及经费需要和人员聘用等方面的建议。评估工作通常采取同行评议制,例如对科研人员的招聘和晋升根据其档案,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的科技评估由国家评价委员会负责,其评估体系、理论、方法、标准与上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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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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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资料显示,法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在整个科技评估体系中数量不是很多,发挥的作用不是十分显著。中介机构(或个人)只要经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认定,符合法定条件便可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评估工作。中介机构的科技评估是法国科技成果转移业务中的重要一环,连接了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了从项目评估到市场调查,再到后期跟踪的全方位高质量服务,实现技术的市场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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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科技创新与转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IST)是比较有特色的中介评估机构,以科研机构为后盾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服务。其主要业务是在全国及欧洲范围内从事技术转移和许可证贸易,它的一部分业务即科技评估。该公司由一些公共科研机构以股东的身份参与董事会,由独立的法人牵头注册并实行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自负盈亏。在技术转移的选择项目阶段,FIST会对这些成果进行分析评价,向用户提供技术分析的可行性报告,以此为结论服务于下一阶段的寻找转移对象过程。由于FIST转移的科研成果大部分来源于法国的科研机构,其工作相当于对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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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的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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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与科研人员评职称、科技项目经费划拨是截然分开的,仅仅是鼓励科技创新、奖励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手段。法国的科技管理制度虽然带有明显的政府集中干预特征,但在科技奖励方面却实行了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体现出明显的分散性,没有系统的、层次鲜明的科技奖励体制,各个奖励之间互相独立,不存在我国各种科技奖励之间森严的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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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科技奖励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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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物奖多于成果奖。例如,最负盛名的法国科研中心的金、银、铜奖章,法国科学院每年平均95个奖和资助都是颁发给个人的。人物奖是对累积成果的奖励,一般都经过了检验,评奖过程相对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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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科学奖多于发明奖,对应用成果奖不给予特别的重视。自然科学奖主要针对基础研究进行奖励,其数量多体现了法兰西民族崇尚科学的传统,也是欧洲国家与美日两国的奖励制度方面的区别之一。法国对应用成果的奖励绝大部分在企业内部完成,很少采取奖励形式,而是依靠专利制度以及系统的晋级制度达到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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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奖多于政府奖。即使是政府奖,其评审也采用了同行评议制,政府并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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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纯精神奖励很多,例如,科研中心的金、银、铜大奖,法国大金质奖章等。很多纯精神的奖励都是相应领域内相当高规格的,被全社会高度认同,这一方面体现了科研人员对真理的追求,以及科学研究活动的纯粹性和高尚性,同时也体现出科研人员不仅有充足的个人物质生活保证,而且其研究需求也有完善的支持体系,并不依赖科研奖金,减少了评奖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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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奖励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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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国科学院为例,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科技奖励的一般程序。评奖委员会由科学院会员组成,涉及应用方面的大奖,评奖委员会则由科学院会员和其内部的应用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评奖委员会属临时性机构,由科学院执行局(由院长、副院长、两位终身秘书组成)在征求各学部意见后推荐初步名单,再经过科学院内部的秘密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最终成员,每年选举一次。评奖委员会按照研究领域分成若干专业评选委员会,各委员会平均每年召开2~3次会议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2/3才算有效,形成评委会最终意见,并送交科学院的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的40%即可进行表决,确定奖项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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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国科技评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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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事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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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将科技评估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三类,我国的科技评审主要是事中、事后评估,而法国更重视事前评估。为了科学地制定科技战略、计划和政策而进行的事前评估(或称预测),需要依靠可靠、完善的科技指标,以此反映法国各领域的科技实力状况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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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评估师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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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所有的评估人员都必须从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处取得从业资格,否则所做的评估无效。法国有专门的评估师培训学校,大学毕业生要经过专门的学习,通过严格的考核才能成为评估师。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制定了有关法规以规范评估师的行为,评估师必须遵守。评估师必须对其所做的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评估一经做出,就会受到政府、社会的广泛承认,税务部门将以此为依据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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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透明、公正、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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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科技评估的活动和结果都不是封闭运行,而是形成了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标准的评价程序和办法。评估委托方和接受方可以交涉、协调,如果双方存在争议,还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高度透明,一方面被评方可以实施查询;另一方面在国家保密制度范围内,很多结果经委托方允许,可以成为公开的文献和资料,供公众查询。科技评估的这种公开性,保证了整个科技管理体系的透明、公正、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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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我国科技评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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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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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国科技部颁布了《科技评估暂行管理办法》, 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并制订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但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评估法,相关评估工作主要依靠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来进行,直接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效力,也影响了评估工作的进展和质量。我国可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实践基础上完善科技评估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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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保科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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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评估活动的首要原则,评估的独立程度越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也越大。要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有效,必须保证科技评估机构的高度独立性。首先,要保证评估机构资金上的独立。其次,要保证评估机构既独立于被评估方,又独立于评估接受者。再次,要赋予评估人员独立的地位和身份。中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和借鉴,诸如,规范评估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评估行为;鼓励和引导私人资本设立评估师培训学校;尝试推广全国统一的科技评估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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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评估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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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一套健全的评估管理体系和一支经系统专业训练、长期、稳定的评估队伍。现阶段,中国科技评估还未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对科技机构、人员的管理更多的是内部的垂直管理,缺乏协会监督管理,对科技评估人员任职、培训与监督,科技评估报告质量还没有立法监控。另外,由于我国的科技评估活动起步不久,有经验的评估专家不多、评估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时缺乏一种渠道使有能力的评估专家参与到评估工作中来。建议在引进高层次评估专家的基础上建立专家库,优化评估队伍结构,建立规范的评估专家支持系统,使科技研究与使用更好地结合,充分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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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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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评估机构走向市场化、社会化,提高科技评估水平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保障,鼓励设立一批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科技评估业务,确保各种科技评估活动的公开、公正与透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重大科技活动评估采用招标等方式;重点培育若干个评估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在全国具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的大型科技评估机构,使科技评估事业能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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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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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婷,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宗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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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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