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点】着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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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示范区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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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   建设14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消息广为传播。半个月时间,网络上的相关新闻报道达到13万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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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司长张占海道出了该项规划的来龙去脉。他说:“早在2016年3月,我国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同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三五’时期,拟在全国设立10个~20个示范区。期间,我们组织沿海地方开展了示范区申报、方案审核等工作,最终确定了支持山东威海、日照,江苏连云港,天津临港等10个市和4个产业园区设立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由此,海洋经济示范区也进一步从省级深化至市和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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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义何在?张占海认为,一是通过构建海洋产业集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促进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现代海洋服务业提质增效,是开辟海洋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验田的创新之举;三是有利于促进海洋领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政策链“四链融合”,以及各项资源有效整合和高效利用,从而带动区域海洋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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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各自特色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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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于14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张占海说:“要坚持陆海统筹,立足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点、明确发展方向、发挥引领作用;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坚决防范各类风险,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作为硬约束,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牢固树立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强滨海湿地和海岛保护,最大程度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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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海洋规划和经济司还要求各市和园区要结合发展现状和特色,开展先行先试。为此,14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都有不同的发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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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海说:“山东威海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是发展远洋渔业和海洋牧场,传统海洋渔业转型升级以及与海洋医药、生物制品业融合集聚发展模式创新;山东日照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国际物流与航运服务创新发展,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江苏连云港是推进国际海陆物流一体化深度合作创新,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江苏盐城是探索滩涂与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模式,推进海洋生态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改革;浙江宁波是探索海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推进海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创新海洋产业绿色发展模式;浙江温州是探索民营经济参与海洋经济发展改革创新,深化海峡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福建福州是探索海产品跨境交易模式,开展涉海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福建厦门是推动海洋新兴产业链延伸和产业发展配套能力提升,创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管理模式;广东深圳是加大海洋科技创新力度,引领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广西北海是创新海洋特色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天津临港是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技术,推动海水淡化产业规模化应用创新示范;上海崇明是开展海工装备产业发展模式创新,探索海洋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广东湛江是创新临港钢铁和临港石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探索产学研用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海南陵水是开展海洋旅游业国际化高端化发展示范,探索‘海洋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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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保障示范区加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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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支持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机制、监督考核、信息反馈等方面,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障措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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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海说:“一是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将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统筹指导和政策支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二是健全督促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对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重点从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生态保护等方面,指导有关地方开展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示范区,以适当形式通报直至取消示范资格。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分解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有关经验和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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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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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悦来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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