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系统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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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习近平在谈到长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时指出,“要坚持整体推进,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要坚持重点突破,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这是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系统思维的深刻阐释,同样适用于今天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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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多因素考量。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不矛盾,二者都是为了增进人类利益。因此,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具体来说,就是产业布局要考虑海洋环境承载能力,经济活动不得突破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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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多环节联动。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因素较多,各因素之间彼此影响,作用机理十分复杂,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难免“摁下葫芦浮起瓢”。有效治理的前提是对存在的问题及其相互关系排查清楚,要集中研究力量找出症结所在,抓住关键环节。对需要协同解决的问题,要善于多环节联动。例如,治污工作只知道海洋污染物80%来自于陆上还不够,应该进一步查清污染物构成、来源和危害程度等,甚至对涉及的产业、企业、工人就业、现有技术、社会需求等都要适度了解,具体行动时涉及到的所有环节应配合联动。一般来讲,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要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对陆地、海岸、近海等不同位置和海洋倾废、渔业生产、填海造地、海岸工程等不同种类的人类活动要总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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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多主体合作。治理理论认为,不同种类的行为体对问题的解决各有优势,因此原则上应该协同合作。在中国语境下,政府拥有最大权威和最多资源,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主体则是依其性质各尽其能。一般来说,国内治理架构基本是政府制定产业、税收、市场准入、环保等政策法规并进行监管,各类企业依法开展相关经济开发和环境保护活动,各种环保NGO和利益相关公民选择性参与,关键环节是厘清政企责任、理顺管理职权、增加透明度和保障公众参与等。由于海洋具有全球流动性,国际合作不可或缺,全球各个国家及其它国际行为体通过缔结条约、成立组织、联合行动、信息共享等途径正在展开多方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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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多手段协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可以通过行政和市场两类途径展开。法律系统是现代社会的基础系统,能够为治理主体及其对象确立规范性预期,又是规范上述途径的主要方式。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完善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条例的修订要强化问题导向,注重制度功能,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融贯衔接;二是政策引导,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或不宜以法律形式规制的事项,要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如《国家海洋垃圾防治行动计划》;三是重视规划,多规合一,规划在前,行动在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要体现预防原则和谨慎原则;四是行政监管,要强化督政问责,善用排污口自动监测系统、卫星遥感等信息工具,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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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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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悦来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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