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是第11个世界海洋日、第12个全国海洋宣传日。本次海洋日的主题为:“珍惜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为此,加强海洋日宣传教育活动,对于发挥海洋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持续作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和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3 u+ @. ?- f" `保护海洋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及行动 " c. k8 o. h- X1 y# x8 R( u( `+ b
众所周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陆地空间和资源的有限性,已很难承受可持续发展进程,为此,各国开发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力度日益加大并受到关注和重视,即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活动的无序性、过度性等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因为其对海洋的承载力和自净力带来挑战,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不仅对于海洋事务的综合性规范带来保障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制度性缺失,出现海洋生物多样性消失的困境和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呈现对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性利用制定新的执行协定的趋势和要求,包括自2018年9月举行第一届政府间磋商会议以来,迄今已举行了二届政府间磋商会议,国际社会期望通过四次政府间磋商会议后于2020年上半年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书,以处理海洋资源中的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实现制度性规范保护目标。 6 S1 ]8 }7 {- N/ ~7 E9 a$ Z
中国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基本立场
+ C0 r9 v" _6 k/ l' D1 t3 j: S% d( m- o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积极参与了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执行协定的谈判和磋商进程,并提出了自己的立场和见解。第一,这一国际文书谈判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应避免采取投票方式决定有关事项;第二,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不能偏离其的原则和精神,也不能破坏其建立的制度框架,不能与现行国际法以及现有的全球、区域和部门的海洋机制相抵触;第三,应以维护共同利益为目标,既要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特别是顾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要维护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致力于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第四,这一国际文书制度设计应以合理平衡为导向,在各方和各种利益之间建立合理平衡,不能厚此薄彼。 " n; Y: k J+ h0 u0 l8 ^
中国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执行协定的上述意见和建议,不仅符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相关系列决议内容和精神,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更符合中国对待海洋事务、海洋规则的一贯立场,对于新执行协定的制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 w0 P+ N! J+ r3 D3 P
中国在保护海洋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上的角色及定位 % O1 ?- p1 ^6 V: W
在此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在新的国际海洋规则的制订、完善以及在处置海洋问题的进程中,我国应根据自身地位的多重性和要求,在海洋秩序的重塑和构筑过程中转换角色和定位。即我国今后应实现以下角色和定位的成功转换,以在维系海洋秩序中发挥引领作用,保障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环境和条件,并为保护海洋资源和确保海洋生物多样性作出贡献。主要为:
2 m2 j0 _; Q0 a) }% r, v' x第一,从海洋规则的遵守者到制定者的转换。即长期以来因多种原因,我国很少提出有关的规则及见解,我国是忠实的海洋规则遵守者,现今我国应依据实情创造条件和机会努力向规则制定者角色转换;
- y, h9 W5 k0 H( I4 {4 E第二,从海洋规则所谓的“破坏者”到遵循者的转换。所谓的“破坏者”直接表现在南海仲裁案的应对和处理上,所以我国应采取多种措施阐释我国针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和见解,消除“破坏者”的印象及定性,逐步实现向海洋规则的遵循者的转换;
; e1 z0 e4 y! e; N: f第三,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中国是国际秩序包括海洋秩序的维护者,这是受到历史和基础条件制约的,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装备的发达,认识海洋程度的加深,我国应就海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即要培育议题设置和制度创设的能力,实现由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
( B, s) M0 T0 G# L1 I, q( q& C2 w1 k第四,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我国在应对海洋问题时,存在一些模糊的表述或用语,例如,近岸水域、邻近海域、相关海域和历史性权利等,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术语和权利范围及具体内涵,我国有必要依据海洋法的规则和制度对这些用语和概念予以清晰,实现由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
) g, C5 R# j0 G- s第五,从海洋规则的实施者到监督者的转换。因受经济、意念、技术和能力等的限制,我国不仅很少提出有关的规则和观点,而且对于加入的条约依据其要求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国内海洋法制度并加以实施,但我国所规范的原则和制度受到其他国家的挑战,又无暇顾及其他国家的言行,为此,我国应适度地创造条件和机会对其他国家实施的海洋规则和制度予以监督和评估,实现由实施者向监督者的转换;
' x+ L6 x' w* D5 s/ `第六,从海洋规则的特色者到普通者的转换。我国依据国情和社会发展特点,构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如何让国际社会认可我国的相关立场和观点,理解我国的海洋政策,有必要增加解释的机会,使国际社会理解我国的特点和愿望,逐步实现由特色者向普通者的转换,以合理地保护海洋权益;
# l! t. O1 Y- b/ k2 t& z: L# Y第七,从海洋规则的承受者到供给者的转换。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一直以来我国提供的海洋公共产品并不多,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经济基础和技术的发展,我国具备了提供海洋公共产品的能力及意愿,例如,索马里海军护航行动、“一带一路”倡议、丝路基金、“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为此,我国应逐步为提供海洋公共产品作出努力,发挥中国的作用,实现由海洋共同产品的承受者到供给者的转换。
" s* i& x8 H/ Z1 x) N不可否认,中国在海洋事务上的角色和定位的成功转换,并非易事,需要作出长期持续的不懈努力,尤其是我国提出的完善海洋秩序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即需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当然,中国在海洋事务上的角色和定位的成功转换并发挥作用,不仅有利于维护国际海洋秩序,而且对于消除海洋规范的制度性缺陷,特别是补充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度,消除依单一性事项的管理弊端,实现综合管理海洋目标,构筑和完善以规则为基础的海洋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于构建和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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