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点】“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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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由理论的预想到实践运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理念发展实现的过程,即“系统预设”思想到“实践适用”思想的发展。然而,从“系统预设”的提出到“实践适用”的发展,国家间需要考量这种转变的可行性,以相关问题为出发点,在分析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发现问题,根据相关问题设计一个结构良好且大体解决问题的框架,该框架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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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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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体系需要吸取国际合作失败的教训,借鉴全球治理的成功经验,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抓住时代变革的机遇,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因此,相关国家构建“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机制,在传统国际法原则中发展更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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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互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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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发展了传统的国际法原则,其中法治合作机制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各方平等参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加快全球资源优势的流动性。平等与互利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与沿线各国的互相信任,深入发掘和探索“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的需求,而不是以中国需要什么来定义法治化原则。平等互利要求坚持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平等,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促进合作。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将赋予主权平等更为深远的意义,即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平等地开展合作,平等地分享发展红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以合作共赢原则影响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未来构建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既明确主权国家平等地位,又在求同存异的发展中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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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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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在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要做到遵守已经缔结的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享有该条约、习惯和基本原则项下的权利,也履行相应的义务。“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法治规则同样包括了上述国际法渊源,均属于国家善意履行的规则形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导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事务和开展国际法治合作。国家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主要是履行《联合国宪章》的明文规定,当然也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以及其作为缔约国缔结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具体到“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应该遵守的国际义务包括在法治合作过程中达成的宣言、准则等。同时为了实现共赢的局面,扩展国际法治的发展空间,沿线国家坚持以善意履行义务维护国际关系稳健发展,促进国际法治合作不断加深,将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在实践过程中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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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色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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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的不断完善发展也有必要兼顾发展的水平与质量。绿色发展原则不仅包括了可持续发展,还包括了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绿色发展原则不仅站在人类角度求发展,也在自然界健康永恒中求发展,所以“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中的绿色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升华,绿色发展原则是人类长远发展的基本要求,该原则渗透于相关国际法规则中。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中国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中包含的绿色发展原则有益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与适应,为突出的环境和发展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绿色发展原则与“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相结合,其付诸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丰富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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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容并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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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向来主张和而不同,即在对差异性、独立性的尊重和包容中实现和谐发展。兼容并包原则正是这种传统文化的真实写照。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基于对差异的包容以实现和谐。中国始终秉持和而不同的理念,“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正是对和而不同理念的践行,强调寻找各国发展战略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契合点,在此基础上兼容并包、携手同行,将自身利益与各国共同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将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得益于同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中国也欢迎其他国家分享自身的发展红利。因此,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也兼容文化差异,在互信互助的基础上实现共商共建。通过交往实现合作的良好互动,而交往的前提是对差异性的包容、对不同文化历史的尊重,这也是兼容并包原则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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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理念认同的法治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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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合作平台的构建和完善不仅需要原则的指导,还需要以共同的理念为基础。各国发展过程中共同的发展理念是构建双边和多边合作平台的原动力。“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高成本和难度大的过程,会出现前期投入过高、后期收益不显著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和提升应对能力,“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可构建理念认同的法治合作平台,采取具体的应对办法和风险防控措施。该法治合作平台发挥其优势并综合各方的情况,克服现有国际合作的短板,充分调动相关国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论坛的优势,协调部门或秘书处为各方提供交流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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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本身是一种文化,理念认同属于文化认同。利益诉求决定了国家发展理念,所以理念认同建立在一定的利益诉求和文化认同相一致的基础之上。利益诉求的统一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而言任重道远。统筹各国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中探索共同利益也是求同存异的表现。同时,理念认同也是各国在相互理解和协商中才能实现的,从各国核心利益出发,加强协商交流,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文化是区域经济合作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催化剂,在跨文化的法治合作之间,因不同的文化背景产生诸多的交流困难。文化差异的障碍大大提高合作双方的磨合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不利。文化的认同能降低合作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磨合成本,对于法治合作各方而言,文化认同意味着理念的相通并进而减少法治合作的障碍。当各国通过合作实现了文化认同和共同的利益诉求,即有了共建法治的基础。在相同理念的驱动下,构建更加符合共同利益的法治合作平台,同时在该合作平台运行的过程中维护合作平台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从而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形成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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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达成并遵守法治合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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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治合作的惯有思路和国际法理论,国际合作法治保障的最佳路径是签订硬法性质的国际条约。“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明确法治合作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决策机构与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达成合作法律文件需尊重共同的利益诉求,包容沿线国家的关键利益诉求,如明确中国自身在南海的利益诉求,促进达成《准则》等。中国与沿线各国经济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再到海洋经济合作等领域扩展。各国为进一步促进合作和共治,达成一个由各国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合作的协议,推动和加强区域内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同时积极与区域外国家或组织开展对话与合作。考虑到“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需要各国协调一致行动,促进达成及遵守“海上丝绸之路”合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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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及其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启示》,原刊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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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佳玉,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传龙,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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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悦来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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