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依法确立我国的海权、尽快开发我国应享有的海洋和海洋资源,涉及诸多问题。我国依法确立海权不仅必须,而且相当紧迫。我国以法律明确和保障海权,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3 U/ n) C6 R) x2 a0 i
一、重新认识海洋规则体系,运用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确立国家海权/ r$ o1 p: a0 E
目前的国际海洋规则体系主要是以《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海洋法公约》对涉及海洋领域的诸多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如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等。美国至今没有加入《海洋法公约》,使得一些涉及海权的问题更为复杂。我国与南海诸国、与美国在南海海域的争端和摩擦以及在东海与日本的海洋划界争端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海洋法公约》对相关问题没有界定或界定模糊、我国和其他冲突方对该公约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对世界海洋规则,加入的我国遵守;对相关问题没有界定或界定模糊的,我国在坚持主权的基础上,应加紧相关问题的国内立法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争取参与和主导一些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从国际法角度确定有利于我国的相关规则,以国际法为基础确立并保障我国的海权。有学者早就明确指出,我国应广泛参与争端解决、公海管理、岛屿法律地位等国际海洋法的具体建构,对《海洋法公约》模糊的地方提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并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还应积极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机构合作,从人力、物力和智力方面为国际海洋机制的运行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和帮助。$ b. s# @5 Y' `$ C9 A/ ^" G
在国内法领域,我国应加紧制定并争取早日颁布海洋基本法,并在海洋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我国要维护日渐扩大的海外利益,首先要保证我国海外战略要道的安全通畅。为妥善维护我国利益并与他国友好相处,我国需要明确立法导向并尽快付诸实践。
& _4 r# E6 n; c6 F8 M9 b二、充分利用国际法、国内法保护我国的海权% D$ n& W$ P$ Y8 o
《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与生效打破了传统的、有利于少数大国的海洋秩序,确立了海洋领域的国际法基本规则,为我国维护海权、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近年来,我国充分利用了《海洋法公约》的一些规定,在中日东海问题、钓鱼岛问题以及在南海争端解决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为解决我国与相关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方面的争议提供了帮助。《海洋法公约》在划界问题上规定得不明确,导致我国依据该公约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与日本、韩国等国提出的“中间线”原则发生严重分歧。但是这个公约毕竟对我国海洋权益的划界主张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对今后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法的制定、争取国际海洋法律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目前的《海洋法公约》是各大集团相互折中妥协的结果。公约本身的很多规定是笼统的、含糊的、没有可以遵循的严格标准,甚至可以说对协商划界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了回避态度,致使不同派别、不同利益集团在解释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我国应充分研究并利用现有的海洋国际法规则,熟悉并熟练运用国际海洋法规则,主动参与有关海洋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
) C6 h3 Q7 p, B0 r保障海权需要充分依据国内法。国内法目前对我国的海洋权益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岛屿等方面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我国基本上可以保障对自己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岛屿行使主权。目前,周边国家侵犯我国海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在国内法的前提下,以日益强大的国家实力作保障,维护我国的海权,具体地讲,就是依据有关海洋领土的法律法规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
) S: x' p6 ~2 _7 k* n T* M三、完善海权维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p! s9 i, `/ S
我国的海洋立法在改革开放后有了一些完善,但与维护海洋权益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涉海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海域执法或调解无法可依,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我国加入《海洋法公约》后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与公约衔接的海洋立法显得比较迟缓和滞后。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中因缺乏法律依据,有时难免出现被动的局面。我国宣示海上主权,需要以国际法为依据,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以法定方式对外宣布我国的海洋领土,对争议岛屿和海域命名并设立主权标识;只强调拥有历史或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有时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以法律确定权利是必要程序。 A1 D, N3 J' S9 J. {0 z
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加强海洋立法,加强国内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衔接,不断完善海洋法律制度,以此来维护我国的海权。这对我国的海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尽快制定我国的海洋基本法,对我国海洋主权的范围、海洋管辖、海洋权益的管辖机构等内容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其次,要对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执法机构等内容。再次,要加快有关海峡过境通行、海外港口建设以及海外军事基地建立等方面法律的论证及制定工作,从法律上全面保障我国的海权,维护我国的海洋领土和海洋领土之外的海洋权益,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最后,要为我国在公海及南北极的权益提供保障。对公海及南北极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争夺的一个热点。我国加入了这方面的一些公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经济发展的差距很大,远远滞后于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跟不上国际形势的发展。我国需要弥补这方面立法的阙如,加强这方面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6 ]/ O9 r- h7 o- j9 K' p# ?四、以国际法为基础,依靠国家实力保障以法律确立的海权- [: l& k1 ^2 }: ]8 Z! \ S
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在马汉时代,海权的确立依靠的是赤裸裸的军事实力。马汉曾说过:“海权的历史主要是记述国家间的斗争、国家间的竞争和最后常常导致战争的暴力行为。”在没有国际公认的有关海洋权益的国际法规则之下,海权是依靠暴力控制海上运输线来实现的。马汉时代已经过去一个多世纪,有关海洋权益的国际法规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就是《海洋法公约》。法律和国家实力一并构成海权保障的基础。我国海权的实现和保障,不仅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也需要国家实力作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保障,海权的保护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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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权的国际法分析》,原刊于《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L9 A% a6 k: O; y- y$ J+ g6 n' r4 T, b
作者:曾加,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