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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洋工程技术秘密、微生物专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 海洋观察卫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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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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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及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涵盖人工智能、大数据、海洋科技和微生物等前沿领域,引发业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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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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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底油管安装工法”侵害技术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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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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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是关注民营创新型企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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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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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某公司)承建肯尼亚蒙巴萨港新建KOT油码头项目后,于2019年与珠海派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派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派某公司承包前述项目的海底管道铺设技术设计、施工及检测等工作,并向中某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等资料,中某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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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过程中,派某公司设计形成了“多条海底油管整体拖拉安装工法”。项目竣工交付后,中某公司于2023年与中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某一公司)、中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工程公司)共同参加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水运工程工法评选”、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首届工程建设企业数字化、工业化、绿色低碳施工工法大赛”并获奖。派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其前述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合计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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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属于派某公司的技术秘密。中某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派某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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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一审宣判后,中某公司等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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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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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白色真姬菇菌株”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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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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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广东首例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的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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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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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丰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某公司)将其选育出的纯白色真姬菇Finc-W-247申请了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丰某公司主张,韶关市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星某公司)、广东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沐某公司)等各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国内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白玉菇,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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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菌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被告构成专利侵权。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由星某公司和沐某公司连带赔偿丰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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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一审宣判后,星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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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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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互诉系列纠纷全球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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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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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列纠纷的成功化解,既系通信行业许可实践的重大突破,亦系五大司法辖区间国际纠纷解决优选地竞争的一次现实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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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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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通信企业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知名芯片制造商联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某公司)均拥有一系列涉及4G、5G无线通信标准在内的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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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起,华某公司与联某公司就双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事宜展开长达26个月的多轮谈判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双方分别在中国、英国、巴西、德国以及统一专利法院五大司法辖区,对对方提起专利侵权、反垄断和许可费率等纠纷,全球关联法律诉讼共5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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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双方的诉讼战线遍布北京、广州、深圳、上海、杭州等地,诉讼案件超过20起。2024年8月、2025年4月,华某公司、联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先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互提起5起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系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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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推动下,双方达成全球一揽子相互许可的保密协议,并撤回全球诉讼。华某公司随后向法院致信感谢并赠送“擎司法利剑,护创新沃土”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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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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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缩负压真空系统”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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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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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判决基于医药专利及医疗器械注册机制的特点,明确了医疗器械领域现有技术使用公开的综合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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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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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某公司)系名为“一种压缩负压真空系统”的医药专利的发明权人,其主张已注册的粤械注准2017XXXXXXX(下称新证)产品为专利产品。该专利产品备注的原产品注册证号为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XXXXXXX号(下称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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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某公司发现广州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遂起诉请求判令华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华某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属于现有技术,故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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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旧证产品已被美某公司于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美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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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一审宣判后,美某公司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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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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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光打印机马达”系列专利权权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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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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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依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有效激发创新主体创造激情和活力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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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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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爱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爱某公司)主张,其前研发技术部员工薛某、陈某泽在爱某公司任职期间,设立广东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某公司)和东莞佳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佳某公司),并利用在爱某公司处掌握的核心技术信息及爱某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以汉某公司或佳某公司为申请人,于爱某公司处任职期间及离职一年内,将爱某公司未经披露的技术信息恶意申请了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爱某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汉某公司、佳某公司名下七项实用新型专利归爱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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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某公司、佳某公司则辩称涉案七项专利所涉领域完全不同、不具有关联性,且爱某公司从未开展专利相关研发工作,故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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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七项实用新型专利归爱某公司所有。该案一审宣判后,汉某公司、佳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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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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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空吸盘”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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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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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依法准确划定专利权利边界,有效保障科技再创新空间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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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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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太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某公司)系名称为“吸盘用弹性胶体及应用了该弹性胶体的真空吸盘”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佛山市柚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柚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该产品的制造商为霸州市亮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亮某公司)。太某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柚某公司、亮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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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太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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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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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钜某紫水晶”蝴蝶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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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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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为涉及品种同一性认定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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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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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钜某公司)主张广东创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某公司)生产、繁殖、销售的“紫水晶”蝴蝶兰与其“钜某紫水晶”蝴蝶兰为相同或近似品种,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遂起诉请求判令创某公司停止侵权、对未销售的繁殖材料作消灭活性等不能作为繁殖材料的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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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某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蝴蝶兰与涉案授权品种不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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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创某公司构成侵权。据此,一审判决创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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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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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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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侵害技术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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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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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依法明确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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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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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车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车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合法持有人,何某明和赖某锋曾系车某公司的员工,接触并知晓涉案图纸电子数据的内容。车某公司发现广州市御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御某公司)在未核实数据来源及授权的情况下,向何某明购买由赖某锋窃取的涉案图纸电子数据,并将其购买的数据与自己的相关技术数据混合使用、生产汽车椅套,故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该局因此对御某公司进行了行政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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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某公司认为,各被告共同获取、披露、使用其涉案图纸电子数据,侵害其技术秘密,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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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相互合作,不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并赔偿车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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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一审宣判后,何某明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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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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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体安全遮断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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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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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积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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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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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宪系前案被告东莞市仁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前案判决中认定仁某公司等被告共同制造、销售侵害白某志的“流体安全遮断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判令各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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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各被告向白某志赔偿调解款60万元。其后,白某志发现,东莞市美某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某美公司)、东莞市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刘某宪、刘某宪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仁某公司与美某美公司和南某公司的经营地址一致、该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前案差异极小。因此,白某志主张各被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遂起诉请求以前案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基数,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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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一审判决各被告赔偿损失180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各被告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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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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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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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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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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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晏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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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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