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印萍:加快制定统一的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赔偿等标准 -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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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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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记者 杨秀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虽然只有短短的14个字,但是坚持了我国在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的一贯的要求和工作导向。”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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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记者 杨秀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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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约1.8万多公里大陆海岸线、约300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海洋经济发展空间非常广阔。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2023年海洋生产总值9.8万亿元,GDP占比近10%,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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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印萍代表告诉记者,《2022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管辖海域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比97.4%,全国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总体保持改善趋势,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81.9%,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2023年,我国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保障了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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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萍代表指出,海洋调查和监测的能力,是我国依法治理海洋的能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海洋公益诉讼司法影响力和认同度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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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萍代表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期间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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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领域的标准建设工作,还滞后于司法诉讼和审判工作需求。由于缺乏统一的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修复、赔偿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办理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中,出现案件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增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审判和执行的难度。”印萍代表坦言,比如,在盗采海砂公益诉讼案件中,民事公益诉讼环节海砂的“国家矿产资源属性”如何界定和追偿,海床破坏的海洋环境损害如何赔偿,“生态价值”中的服务功能价值如何量化等问题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共识。再如非法海洋捕捞案件中,有的按照渔获物的销售价格认定;有的按照渔获物的生态价值认定;有的既包括生态价值又包括销售价格,以及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对生态造成的损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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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认识的不一致就会带来司法诉累和同案不同判,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统一性产生困惑,因此,亟待建立统一的海洋生态鉴定、评估、修复、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认识、指导实践。”因此,印萍代表建议,这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差异,应该随着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深入,加大力度给予解决,应该构建全国性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司法机关亦应加强案件办理指引、指导工作,以便更好发挥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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