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主要变化在这5点→ - 海洋污染法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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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6月26日)至6月28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昨天(25日)召开记者会,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对外关系法草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的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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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89人提出的167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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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主要就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排污口监测、强化公众参与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发言人臧铁伟表示,陆源污染防治,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完善的内容之一。为了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拟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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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 臧铁伟:一是增加规定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二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三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等要求。四是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五是要求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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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整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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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老百姓"找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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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将提交审议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完善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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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进行了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将会带来相应变化。修订草案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调整,主要是贯彻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原则,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一方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进行有机整合,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找对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便于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将分散的职责进行有机整合并实现重心下移,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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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 臧铁伟:对申请人来说,调整以后的最大变化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是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机关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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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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