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研究 - 海洋污染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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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芳管理学博士,广西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刘钰聪广西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文章|《中国保险》2023年第1期$ u$ C$ R z, C, h" U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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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海洋资源开发越发频繁,海洋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环境等事件频频发生,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并波及人类生存环境,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损害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海洋环境侵权行为。海洋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所需要的救济与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需要的救济不同,这使得原始的侵权救济方式无法满足环境损害造成的侵权行为的救济需要,引进海洋环境责任保险能够及时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推动海洋环境整治,助力绿色发展。4 b6 b4 L4 T9 W4 t" `! \

海洋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海洋环责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其为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在发生海洋污染保险事故时,为投保企业提供救济资金,帮助其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降低政府负担。开展海洋环责险是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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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责险保险市场面临的现实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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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约束力较弱,保险市场无法被唤醒

近年来,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指导意见来推行海洋环责险。例如,国务院于2015年、2016年、2020年相继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并且对相关内容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但上述指导意见以及改革方案对于众多环污企业没有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承担意识较弱,保险市场无法被唤醒,供给质量难以得到提升。2.风险管理水平较低,导致保险市场供给效率低保险公司应经常不定期地对投保企业的环境污染隐患进行排查,协助投保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但是,在保险经营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评估技术水平严重滞后,相应的风险数据严重不足,因此往往需要通过委托外部机构或与其他公司合作来展开风险评估,其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服务的公司也仅是少数,且大多为头部保险公司。原环保部在2014年发布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但这个指南主要是关于应急性管理的风险评估。海洋环责险的风险评估与应急风险评估不同,其风险评估是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为标准,当前相关风险管理水平仍原地踏步,无实质性进展。整体而言,保险公司海洋环责险的风险管理水平难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回报率较低,而福利补贴或政策性援助也相对较低,使保险公司缺乏自主创新保险产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识,导致海洋环责险保险市场供给的效率低下。3.险种针对性较弱,不利于开拓保险市场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与海洋环责险相关的保险产品大部分为船舶油污类责任保险,而有关海洋污染其他方向的险种却很少涉及。保险公司没有开发新产品的意愿,主要是由于海洋环责险面临的海洋污染风险较大、当前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设计合理性不足等问题。而当前市场供给无法满足投保企业真正的保障需求,不利于进一步开拓保险市场。以经营海洋环责险的天安财险、永安财险以及中国人寿财险为例,它们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中仅涉及船舶油污责任方面,而且后两家甚至并未将海洋环责险单独设立经营,而是将其作为船舶保险的附加条款来经营。4.保单设计存在各种缺陷,导致保险市场供给质量低下(1)保单承保责任范围较窄导致供给质量低目前,我国缺乏有关海洋环境污染领域较为专业的评估机构,保险公司也缺乏相应的专业型人才,这使得保险公司关于海洋环境损害风险评估的能力较弱,难以对其进行细致的鉴定和量化评估。而且海洋污染风险不仅具有突发性,还具有渐进性,且渐进性污染因涉及事后责任理赔,比突发性污染更加难以鉴定和评估,由此导致保险责任范围难以明确。2015年发生的“新南方818”轮溢油事故赔偿案中,南方公司需向正力公司支付550万元的海洋防污工作责任金,其中天安财险仅承保水下抽油费工作责任金230万元,对于剩下的320万元的海洋污染防污工作责任金则不予承担,需南方公司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在承保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设计的保单对海洋环责险的承保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供给质量难以达到投保企业的需求标准。(2)责任限额偏低导致供给质量低) n4 ^% F! ^, O7 t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保险损失赔偿动辄达数千万元,甚至是过亿元。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2015年发生的14起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保险金赔偿就高达1.6亿元,其赔偿金额超出了绝大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承受范围。为控制理赔风险,保险公司往往会将责任限额调至自己能够承担的水平,但是这种水平下的责任限额可能远低于投保企业遭受的损失,供给质量难以满足需求水平。因此企业宁愿自己承担损失,也不会选择支付高额的保费而获得限额较低的赔偿,从而导致海洋环责险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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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德海洋环责险保险市场发展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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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德三国的海洋环责险较为发达,有赖于其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及保单设计。

1.政策方面美、日、德三国海洋环责险的投保模式囊括了当今世界所有类型的投保模式,极具代表性。美国是最早实施强制性保险的国家之一,德国采取的主流投保模式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模式,这两种投保模式是在政府颁布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强制实施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市场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随之不断提升。而日本对于海洋环责险的投保模式别具一格,采取自愿投保的模式,该模式需要相关的救助体系支持配合才能够提升该险种综合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见表1)。除投保模式各有特色外,美、日、德三国在其法律制度方面也各有优势。美国实行严格的环境污染连带责任,即环境污染责任无法在多个致污企业进行分摊时,或者其中的部分致污企业破产倒闭时,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致污企业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日本的《海洋环境污染法》对于海洋的污染情况以及污染程度作了防治政策规定,如封闭性水域净化对策、大都市圈的海洋再生对策,以及海洋环境的安全保障对策等,这些对策既包含了相关的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规定,也包含了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详细规定。德国带头推动欧盟制定了《欧盟环境责任指令》,该指令的框架是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及预防原则建立起来的,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补救的责任认证作出相关规定,是环境责任领域极其重要的文件。整体而言,美、日、德三国有关海洋环责险的立法建设相对完善,对于海洋环责险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保险市场供给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基础。2.社会管理及保单设计方面美、日、德三国在社会管理及保单设计方面各有特点。在社会管理方面,美国通过建立污染责任保险协会及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基金来助力海洋环责险保险市场的发展。1982年,美国成立了一个联合体——污染责任保险协会,它是由政府出面引导建立的联合体,专门承保较为严重的环境损害责任。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家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该公司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众多优惠条件或者较低的保费支持那些具备良好风险管理意识的企业,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专业的环境风险管理团队,为企业的风险管理献计献策。此外,美国还专门建立了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基金制度,该基金的建立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使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剩余资金提供更高质量的保险产品,以达到提升供给质量的目的。由于部分海洋环境污染具有渐进性的特征,再加上财产保险具有承保期限较短的性质,导致保险公司跟投保企业经常发生合同纠纷问题进而产生诉讼,而日本在社会管理的民事诉讼中为适应环境侵权损害的新特点,对传统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革新,解决了这一方面的问题。在环境侵权事故的诉讼中采取“一律请求”和“包括请求”的方法来完善,其中“一律请求”的方法规避了因损失赔偿额度难以认定而拉长诉讼周期这一缺陷,针对不同经济实力的企业采取定性化或类型化的新型损害赔偿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赔偿。而“包括请求”的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公害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为避免诉讼长期化,要求污染企业恢复受害环境或人作为总体在没有受到损害前的一切原状,使受害环境或人能够得到迅速救济。$ x) n% Y/ H" C; m n) {2 j4 |7 ^; @& X

德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较为广泛,投保企业因污染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收入损失费用以及死亡之后的丧葬费等;对海洋环境造成的赔偿包括海洋生态恢复费用、海洋生物损害及救治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限额没有明确的上限,要求恢复生态环境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通过适当扩大承保范围来提升市场供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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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责险保险市场创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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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立法,唤醒保险市场进行供给侧革新

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海洋环责险健康稳定发展的最大保障。借鉴德国经验建立相关的污染预防、付费原则,对于违反者惩罚务必严格,使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所遭受的惩罚可能会超过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及侵害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在生产运作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意识,更有利于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仅如此,还应加强其他污染领域的法律建设,如针对各种废弃物、污水排放等建立排放指标,这部分立法建设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险种的创新,开发海洋环责险的污水排放指数保险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立法将海洋环责险作为政策性保险进行经营,考虑将环境污染连带责任纳入立法范畴,实现海洋环责险保障程度的最大化,提高市场供给的质量和效率。目前,通过建立专门的海洋环责险经营公司来经营政策性环责险的条件还不成熟,其对资金和人力要求非常苛刻,可以考虑先由政府出资委托大型保险公司暂时经营管理。2.加强科技赋能风险管理,提升保险市场供给效率保险企业可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保险科技手段搭建全流程的智能风险管控平台,通过对投保企业的资料进行深度学习、数据挖掘分析,制定更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事后技术评价适时地进行动态分析反馈。相较于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无论是分析深度,还是分析准确度,都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海洋环责险全流程智能风险管控平台(如图1),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核心,构建风险管理内部处理体系。在承保前,该平台可以运用数据共享技术,对投保企业的信息资料进行数据获取、系统存入,对投保企业投保不同类型的海洋环责险进行相应风险识别、分析、评估,通过建立模型,参考投保企业的基本信息、资金状况、风险类型及性质、事故发生后污染程度、具体经营流程等因素,来分析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设定情况。在承保后,该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进行风险事故预警及事后处理。对于预警功能,具体执行情况是由平台分析投保企业资金状况、企业基本经营流程、专业化风险评估报告(来自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等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对海洋环责险的各类污染责任风险进行识别、监督、处理,并为保险公司及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决策,同时,上传数据至生态环境部,协助其实行监管。对于事后处理功能,全流程智能风险管控平台通过平台AI数据调取、云端算法图像识别等方法,实现对污染责任线上智能定损,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考虑平台加入反诈骗逻辑理论,对故意骗保行为进行识别、鉴定等反诈骗操作。在确认事故成因后设定理赔方案,降低人力支出、快速理赔,提高整体效率。) w6 V! ^" } v3 f# {% O4 G

3.通过灵活性保单设计,提高保险市场供给质量可将日本和德国的保单设计优势相结合,当涉海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协商,针对索赔条件、承保期限、承保限额等作特殊约定,签订针对性保单以满足双方共同利益。如在索赔及承保期限方面,由于海洋环责险的风险测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海洋污染企业在投保时可能存在逆选择行为而使保险公司难以鉴定,保险公司可针对期内索赔式合同取消追溯期,以规避海洋污染企业的逆选择行为。而针对污染事故的长尾效应,为提高供给质量,承保期限可延后至保险合同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且保险公司需要在此期间内建立延期责任准备金,上述具体时间可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在承保限额方面,可设置合适的免赔额,考究不同投保企业的合理保费区间和不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制定不同的免赔额。在赔偿限额方面,保险公司可综合考虑自己的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及政府针对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补偿机制等,适当扩大赔偿限额,以提高供给质量。  4 E4 _: \$ x- J6 ^6 N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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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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