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达标不影响环境污染责任:日本核污水事件的法律分析 - 海洋污染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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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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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内德·普莱斯当地时间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日本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密切协调,已采取措施管理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后果,包括辐射监测、补救、废料管理和退役。日本政府宣布了关于处理“高级液体处理系统”(ALPS)处理水的基本政策的决定,将处理水排入大海[1]。2021年4 月 13 日上午,在日本政府内阁会议上,日本首相菅义伟正式宣布,决定将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水排放入海。日本政府计划在两年后开始从福岛第一核电站排放污水,直到 2041 至 2051 年左右核电站拆除为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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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这一决定一作出,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一时间,“核废水”、“福岛核电站”、“日本内阁”等词语,立马冲上各大话题热搜榜首。日本政府的这个决定,也迅速引发了周边国家的不满,中国、韩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纷纷发来抗议,就连日本国民也自发走上街头,要求内阁撤回这一决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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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日本政府而言,其主要的排放理由之一在于:这些核污水都是经过处理的,并且放射性物质的含量要低于国际设立的标准,本身十分安全,排放到海里根本没有任何问题,甚至还能直接饮用[4]。对此,美国不仅不反对,其国务卿布林肯还在推特发文称,“感谢”日本在决定处理福岛核电站核污水方面做出的公开透明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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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日本政府的理由是,这种污水排放很安全,“喝了也没事”,所以可以随便排放。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日本政府这种理由是否成立?对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国内法律和司法实践,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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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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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日本排放的污水可能污染我国,按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对此种环境侵权,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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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侵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本身并未定义何为污染环境,对此可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九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十四条第1款则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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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国法律下,对海洋环境污染是否存在的判断,其核心要素在于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导致危害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引入哪些物质或者能量会导致危害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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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我国对海水之中的部分污染物,例如PH值,石油、汞,铬以及放射性核素(包括60Co,90Sr,106Ru,134Cs,137Cs)等的含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会带来一个问题,即如日本政府抗辩的,在我国法院处理的一些海洋、水体污染案件之中,侵权人往往也会抗辩提出其排放的污水经过处理已经达标,或者某些污染物并不在水质标准规定之内,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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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迁安造纸厂污染案之中,2000年10月上旬到中旬,乐亭县王淮镇滦河、大青河入海口月沱、石臼沱海域、京唐港西侧海域、北港附近海域、胡林口海域滩涂贝类养殖区以及沿海排水闸河道鱼类养殖区发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经过河北省渔政处乐亭县水产局调查,确认本次渔业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来自滦河中游河北省迁安市的造纸、化工企业。法院最终认定,九名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应赔偿18名原告经济损失1365.97万元。在该案之中,被告也抗辩认为:本案上诉的8家企业的环保设施均被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特别是华丰纸厂,该厂始建于1904年,系国家大型企业,环保设施被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因此该8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的损害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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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天津海事法院判决书认为: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虽属达标排放企业,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就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国家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的污染物排放达标,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者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线。现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有关的排放标准作为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化工公司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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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12日头版刊登的文章《海事审判:中国法治史上最壮丽的远航》一文之中,文章特别赞扬了该案:河北乐亭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企业近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全国法院中首次判决认定排污达标造成污染损害也应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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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造纸厂案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27号“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之中,最高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某种污染物没有被纳入国家管制标准,此种排放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案的案情是,2010年8月2日上午,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东海域海水出现异常,根据现场巡查情况,海水呈红褐色、浑浊。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卫星图像上污染海水异常区应是因为山海关船厂修造船舶产生大量铁含量很高的刨锈污水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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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海关船厂否认其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是《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中,不存在对海水中铁含量的规定和限制,故铁含量不是判断海洋渔业水质标准的指标。即使铁含量是指标之一,其达到多少才能构成污染损害,亦无相关标准。最终,天津高院驳回了山海关船厂的抗辩,其理由是[7]:只要行为人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造成损害,即视为污染;《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亦未将环境污染责任限定为排污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故,无论国家或地方标准中是否规定了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污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只要能够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有效评价海水水质的《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实施后长期未进行修订,其中列举的项目已不足以涵盖当今可能造成污染的全部物质。据此,《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并非判断某类物质是否造成污染损害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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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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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关于日本排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其是否可以以排污达标作为免责抗辩理由,主要涉及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理解问题。对此,我国最高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时,对此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过去有的法律将“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应当坚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并未区分是否合法排污,而是不问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使污染者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是只要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最高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8],在《环境侵权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被最高法院进行了修订,但这一规定(排污达标不是免责事项)并未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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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国环境主管机关早在1991年作出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91)环法函字第104号)》之中也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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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不以是否有过错为前提。无论日本排入大海的福岛核电站污水是否合格(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无论环境标准之中是否对水中的某种放射性物质有含量限制性的规定,日本政府以此来抗辩环境污染责任的,都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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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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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务院:日本对核废水处理决定“符合全球公认核安全标准”,期待继续协调,可见于: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5944151.html % ]$ X; b7 w6 H" ] t' E5 | * P! d6 O0 h% @# @3 D E) J. r( D

[2]日本政府决定要将核污水排放入海!《科学》早已警告:为时尚早,可见于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6892618252294330&wfr=spider&for=pc + s+ D4 H& n) b N! _ ( {' N' @1 I" [ ]4 j1 \5 T5 W" s

[3]央视梳理日本核污染水事件始末:和切尔诺贝利同级,可见于

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10419/39491275.html , \2 [" e" Y+ h& [' \& k5 Z" B) w' ? ' v" a% n. X7 W! {% T

[4]核污染水“喝了也没事”?赵立坚发出灵魂拷问,日本政客却沉默了 可见于: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1082151128448689&wfr=spider&for=pc : H) D( Z7 V! e8 w0 ~ % C- J6 M* Y7 L; z

[5]河北迁安多家造纸厂污染养殖场 一审判决赔偿1366万元,可见于:

http://www.paper.com.cn/news/daynews/02043009.htm 9 ]& z. h$ X) A0 [- j3 w f% D; v, |& D. |" z) t7 k

[6]可见于: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images/2018-12/12/01/2018121201_pdf.pdf % w7 e. S+ | J % ^+ W& P, ~8 V! U; n5 G

[7]可见于: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1/id/4772010.shtml " \' c1 g3 `' [( b5 ~0 H. c3 M8 l7 D1 o8 v & w0 A8 ~6 h! k0 F/ o, }2 Z7 S

[8]不论有无过错 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于

http://www.clii.com.cn/zhhylm/zhyylmKeJiHuanBao/201506/t20150626_3874420.html 8 X4 Z: Q7 c8 f5 ]$ |! `: |% | * V u/ O' D: C9 Q' V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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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伟,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彭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并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涉及保险、银行金融、国际仲裁,反垄断、外商投资等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案。彭律师熟练掌握英文,能独立处理在伦敦、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国际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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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男 ,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吴亚男律师执业十年间,处理了大量海商海事、保险、诉讼仲裁等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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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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