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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研究所、各分局: 《》(以下简称《》)已于1996年10月1日由国务院颁实施。这是我国批准《》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法规,对促进海洋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的有效和顺利实施,同时便于各单位组织涉外海洋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的要求和多年管理的实践,我们编制了《》(以下简称《》)。现将《》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和《》的要求组织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的申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