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T 124—2009 海 籍 调 查 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木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HY070-2003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HY/T094 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 HY/T 123—2009 海域使用分类海洋档案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海籍 sea area use register 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GB/T19834—2005,定义2.3.11】 3.2 宗海 sea plot 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注∶类型指海域使用类型中的二级类。 3.3 宗海内部单元 inner department in the sea plot 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3.4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3.6 标志点 signal point 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