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理工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成都大学、西华大学分别发布了2022年招生条例,具体如下: 01浙江理工大学 2022年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浙江理工大学 二、院校国标码:10338 三、校址 法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街928号。 学校拥有下沙校区、临平校区、文一校区等多个校区。 全日制本科新生在下沙校区和临平校区学习。 浙江省“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收学生到合作高等职业院校学习。 四、层次:本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公立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中外合作办学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浙江科技大学 证书种类: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位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原则和具体办法。 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4.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1、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告为准。 同专业招生的本科生可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能力等,按照学分制培养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攻读本专业专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与原艺术设计专业相对应的设计、服装服饰设计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使用该成果的省份除外)省统考);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写相应的专业和方向志愿,择优录用。 2.对因故未完成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文科等,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能力,以文科、理科类录取。学校需要根据生源调整招生计划时,应当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48">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二、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2.学校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3.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外语单科合格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外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外语单科合格线为:英文授课班(含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专业):125分;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5分;美术类专业:60分。 4.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5.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6.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录取排序中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参照生源省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如生源省无同分排序规则,则分别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高者优先。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7.学校对美术类、时装表演类、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对港及对台免试、民族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专升本以及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公布的相关简章和章程的招生规定执行。 8.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如下: (1)美术类:按美术类校考招生的专业(产品设计(纺织品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综合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的,不分文理按综合分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取得校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高考填报专业志愿时只能填报相应的合格专业。录取时,当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如高考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分别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按美术类省统考招生的专业(美术学(商业插画)、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按各省录取政策执行,考生须参加生源省组织的美术类省级专业统考且取得统考合格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时装表演类:山东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河南省、黑龙江省、山西省、辽宁省、浙江省考生使用校考成绩录取。 原则上文化成绩需达到各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组织省级专业统考,考生须参加统考且取得统考合格证,并符合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招生规定。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校考省份我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等,则高考文化总分高者优先录取,如高考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分别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统考或联考省份按照各省的投档规则执行,如无明确投档规则,则按我校校考投档规则执行。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3)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以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作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作为合格标准。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工科类、经济类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非中外合作办学)10350元/学年,服装设计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23000元/学年,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28000元/学年,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80000元/学年(中法合作专业学费最终以物价部门审批结果为准),其他5300元/学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住宿费标准: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四人间按每生1600元/学年标准预收取,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十四、资助政策 1.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校长特别奖、纺织之光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学校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资助该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七、其他须知 1.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2.学校设立启新学院对优秀拔尖人才进行培养。启新学院设立启新卓越实验班、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其中卓越实验班学生可在全校优势学科专业中自主选择学制相符的修读专业。符合学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进入启新学院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学习。 3.浙江省“三位一体”和“统一高考”录取学生同等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外合作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4.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02福建师范大学 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农林大学创办于1936年,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所以农林学科为优势和特色,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学校是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1.高等学校全称及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 2.学校代码:10389 3.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5.学校地址:设有福州市金山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校本部)、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溪源宫路63号、安溪校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南平校区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296号。新生入学报到地点以我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三条 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考生须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高考外语成绩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招生专业体检受限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海洋科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科学(基地班)、生物科学类、生物信息学、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生态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闽台合作项目)、轻化工程、农学、园艺、园艺(中外合作办学)、植物保护、茶学、林学类、园林、蜂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资源与环境(中外合作办学)、水产养殖学、环境工程、环境工程(闽台合作项目)。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动画、交通运输专业。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会计学、会计学(闽台合作项目)、管理科学、商务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土地资源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类、农林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七条 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八条 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范围内,凡投档我校的非美术类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内蒙古文理科考生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各省2022年公布的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涵盖专业范围,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凡投档我校的美术类专业考生,专业统考(联考)和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所在省份美术类本科专业有关招生录取规定,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相关省份相应批次的投档规则所规定的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九条相同专业志愿出现同分考生时的录取原则:投档分有体现小数点位次的,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分没有体现位次的,按相关省份规定的平行志愿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如仍同分的,再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或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任一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闽台合作专业录取时也按此规则执行。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可根据学校转专业政策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2022年按大类招生,每个专业大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大类招生实行分段式培养,即第一阶段为专业基础教育,按大类设置课程,第二阶段为专业培养,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等在大类范围内选择专业。 第十五条 福建省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面向户籍在定向县(市、区)、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录取后,需在入学注册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务员局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后定向回户籍县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就业,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详见闽教学〔2013〕17号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3〕176号、252号,闽价费〔2015〕201、286号,闽价费〔2017〕243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农林大财字〔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立足学生需求,设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严家显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等涵盖“奖、助、贷、勤、缓、免、补”的资助体系,多层次、多方位满足贫困生的求学梦想,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按新规定执行,学校也将在招生办网站公布变更内容。其他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03浙江师范大学 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浙江师范大学 二、院校国标码 10345 三、校址 校本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 四、层次 ?本科 □专科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浙江师范大学 证书种类: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二)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十二、录取规则 (一)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新高考改革省份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为100%。 (二)男女比例不限。 (三)外语语种不限。 (四)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初阳学院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120分,法语专业≥115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110分,艺术、体育类专业≥60分,软件工程专业(与英国伍斯特大学合作办学)≥90分。 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联招等部分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不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 (五)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六)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浙江省生源 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如存在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2.省外生源 同一投档单位中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同一投档单位中有多个专业(类),则专业(类)之间不设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总分名次高(未公布名次的省份则参照该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语数外总分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类);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其他未尽事宜按生源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编导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八)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浙江省:对文化、术科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为750分,计分公式:综合分=考生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50%+术科成绩×7.5×50%。 2.非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九)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十)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特招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复硕培养试点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江师范大学2022年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其中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计费学分为每学年40学分;专业学费为国家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新生学年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文科类和理科类专业的学费为5300元/生·学年 (其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的学费为6095元/生·学年) (二)工科类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的学费为9000元/生·学年(其中音乐学、美术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学费为10350元/生·学年) (四)体育教育专业的学费为6095元/生·学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学费为5300元/生·学年 (五)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费为25000元/生·学年,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费为28000元/生·学年。 (六)按大类招生的,分专业前,学费按同类别中最低专业的标准收费;分专业后,学费按所学专业的标准收费。 住宿费标准: 1000-1600元/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一)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十七、其他须知 (一)转专业政策 学校全面放开转专业申请,为学生提供两次(分别在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转专业申请的机会。除已有规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外,其他学生均能参加转入专业的选拔考核,通过考核后可进入该专业学习。 (二)专业分流政策 浙江省普通高考总分位次号列全省前14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分流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浙江省普通高考总分位次号列全省前18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分流到学生所填的前两个专业的其中一个。 (三)设有“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浙江省普通高考总分位次号列全省前5000名(含)的新生,学校聘请博士生导师或中学正高级的特级教师为其四年一贯制的本科生导师,并提供一次学校统一组织并全额资助的国(境)外访学机会。 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须向招生办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未提供证明视为放弃资格。 (四)设有出国(境)外访学项目 学校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资助在校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符合学校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奖学金的申请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最高15万人民币奖学金。 (五)部分特殊类型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入校后按相关专业类培养,分流后进入录取的专业学习,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相关专业(类)招生计划表。 (六)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本章程由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04成都大学2022年 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大学,英文名称为Chengdu University,学校代码11079。学校是197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是四川省和成都市共建的本科院校,成都市重点建设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设有10个学科门类,现有本科招生专业69个,专科招生专业3个(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现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类别)25个,设有博士后实践基地。 第三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成都大学毕业证书,达到成都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成都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学校规定的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外方学校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为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原则、审核录取结果等本专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八条 学校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要求,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体育类、艺术类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等。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按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状况。 第十三条 学校与英国斯特灵大学合作举办休闲体育、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和网络与新媒体三个本科专业;与韩国嘉泉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专业;与韩国岭南大学合作举办工程造价专科专业;与新西兰怀卡托理工学院合作举办艺术设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专科专业。采用“4+0”或“3+0”(即四年或三年均在成都大学学习)培养模式。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以后的总成绩进行投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达到成都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符合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我校承诺不退档。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报考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网络与新媒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音乐、舞蹈、美术、编导等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编导类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成绩、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美术、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四川籍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20分(含20分)以上;舞蹈表演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65cm ,男生身高不低于175cm,专业考试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体育类考生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体育专业按照专业成绩择从高到低优录取(四川籍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70分(含70分)以上,专业考试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休闲体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且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若文化成绩相同,以专业考试成绩、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原则: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执行,具体录取原则见《成都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投档方式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英语、商务英语、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网络与新媒体(中外合作办学)、休闲体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对艺体类考生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凡经查实存在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追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为了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学校制定了完善的奖学金体系,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2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条 我校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成都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都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成都大学2021年各省艺体类专业录取分数一览表 (点击看大图) 05西华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60年,是四川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四川省首批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秉持“求是、明德、卓越”的校训,传承“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优良办学传统,以内涵提升为核心,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办学声誉卓著。 第四条 学校名称:西华大学。 英文译名:XIHUA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0623 办学地址:校本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彭州校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276号);宜宾校区(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1号)。 第五条 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以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学生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指导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与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专业大类有:电子信息类(通信工程、信息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安全)、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航空航天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建筑类(建筑学、风景园林)。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在完成专业类基础培养阶段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划分。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按照成绩和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对普通类专业投档考生实行“分数清”方式安排专业,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又无法满足其它专业录取条件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其中:四川省美术类、设计类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40分及以上;四川省音乐学、舞蹈表演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30分及以上;四川省体育教育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30分及以上),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对投档考生按“分数清”的方式安排专业,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若专业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高低确定先后排序。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又无法满足其它专业录取条件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限招收日语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校后本科教学主要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教学。 第十六条 建筑类专业学制为5年,要求具备一定美术基础;舞蹈表演、体育教育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我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提供相应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支持。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与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仅面向四川省招生,设置单独招生代码:5509。“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入学后不能转专业,四学年都在联合培养学校就读。具体招生信息请见我校当年报考指南。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1%,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西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招生章程由西华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